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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兽药行政许可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2023-09-22 15:493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农村部兽药相关食品资讯兽药评审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兽药行政许可相关食品资讯行政许可服务相关食品资讯服务,加强兽药行政许可申报前的咨询服务、申请中的技术交流、许可文件送达和意见建议征询,不断提高兽药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率,我部决定建立兽药行政许可联络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兽药行政许可联络员
 
  申请人(包括新兽药研制单位、向中国出口兽药企业的代理机构、兽药生产企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兽药临床试验单位)根据业务需要,确定1—2名熟悉兽药专业知识、政策法规的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办理兽药行政许可的联络员。联络员经授权代表申请人办理兽药行政许可相关业务,包括提交申请资料、接收受理和办结通知书、领取许可证明文件证照等;负责对接我部兽药许可事项办理部门、技术审查部门开展沟通交流,包括政策解答、问题研讨、了解进展、咨询交流等,同时接收有关部门的信息询问和业务联系。申请人应当加强联络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兽药管理相关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兽药行政许可办理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人兽药行政许可联络员信息表》(附件1),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在中国设立的销售机构或委托的代理商,还应当依据《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填写《进口兽药销售代理商信息表》(附件2),并加盖企业公章,于2023年11月底前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备查。上述有关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二、省级主管部门兽药行政许可联络员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1名承担兽药行政许可办理的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联络员,接收我部兽药行政许可有关意见,协调解决省级初审有关问题,及时向我部反馈兽药行政许可初审进展和对策建议,做好与申请人的沟通协调。
 
  三、部级主管部门兽药行政许可沟通咨询机制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要建立完善部级兽药行政许可技术审查沟通咨询机制,针对不同许可事项指定专人作为技术审查联络员,负责及时了解、记录和解答申请人有关问题咨询,组织做好兽药评审咨询日服务活动,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我部将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中国兽药信息网公布兽药行政许可政策制度、技术审查等咨询电话信息,建立进口兽药代理商信息数据库,供申请人和社会公众查询。
 
  四、有关工作要求
 
  请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辖区有关申请人,核实申请人联络员信息,形成申请人联络员汇总表(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于2023年11月底前将汇总表以及省级联络员信息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同时发送电子版。
 
  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药政药械处,010?59192819,电子邮箱:syjyzyxc@agri.gov.cn。
 
  附件:1.申请人兽药行政许可联络员信息表
 
  2.进口兽药销售代理商信息表
 
  3.申请人联络员信息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9月15日
 
  附件:
 
   农办牧〔2023〕27号.ofd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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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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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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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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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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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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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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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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