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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48号)

2023-11-08 13:572760
  按照2023年湖南娄底市本级实施总局市县专项食用农产品相关食品资讯食用农产品必检品种有关要求,2023年7月13日,本局对娄底市娄星区毛玉能水产相关食品资讯水产店经销的“泥鳅相关食品资讯泥鳅(淡水鱼相关食品资讯淡水鱼)”等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食品资讯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产品“恩诺沙星相关食品资讯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相关食品资讯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相关食品资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食品名称:泥鳅
 
  购进日期:2023-07-13
 
  购进单位:/
 
  购进单位地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8月4日,本局在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出具的《检验报告》(No:FHN20230732025)后,依法向娄底市娄星区毛玉能水产店送达了上述经抽样检验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文书,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查,上述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泥鳅”系当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购进,当日该产品抽样基数5kg,抽样了2kg,销售了0.4kg,死亡处理了2.6kg,该产品货值金额150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72元。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2元;3.处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款15072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娄底市娄星区毛玉能水产店在收到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后,积极查找了问题原因并做出如下整改: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落实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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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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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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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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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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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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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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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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