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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

2023-11-27 15:5110160
  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更好发挥计量比对作用,提升计量比对供给质量和效率,现就征集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项目范围
 
  本次征集范围为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含大区计量比对项目)。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经市场监管总局审评通过后,由主导实验室承担计量比对具体实施工作。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主导实验室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的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或者标准物质等符合计量比对要求,并能够在国家计量比对期间保证量值准确;能够提供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的准确、稳定和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具有与实施国家计量比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申报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应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项目组织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5年内已经组织过同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近5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信息表见附件1。
 
  (三)申报A类计量比对项目仅限于基础性或直接关系到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生物安全、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以及新纳入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社会关注热点的相关项目。申报B类计量比对项目对专业领域范围不作要求,原则上预计参比实验室需10家以上。
 
  三、申报程序
 
  (一)主导实验室可通过国务院各部委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推荐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也可通过主导实验室所在的法人单位申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其中大区计量比对项目由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直接申报。
 
  (二)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填报申报书(附件2),从立项背景、选题依据、工作基础、方案设计、技术要求、可行性分析、经费预算、人员配备等方面,组织研究论证把关并进行推荐排序。
 
  (三)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将组织对征集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进行论证,遴选部分项目列入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请各相关单位尽快安排部署,认真组织筛选申报,于2023年12月15日前将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推荐申请函和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3)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机要交换或邮政快递EMS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文电一处(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申报书及其电子版发送到cma_luo@163.com,纸质版寄送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北路麦子店街22号5层中国计量协会。
 
  联系人:计量司 李建威 010-82262871
 
  中国计量协会 罗新元 010-59196585
 
  附件: 附件1:近5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信息表.docx
 
   附件2: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申报书.docx
 
   附件3: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申报汇总表.xlsx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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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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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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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评论2024-03-138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921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2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718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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