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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优化生猪跨大区调运管理措施的通知(鲁牧动卫中心发〔2023〕18号)

2023-11-30 16:452680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相关食品资讯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分区防控工作,强化调运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保障市场供应,决定调整优化生猪相关食品资讯生猪跨大区调运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东部区六省(直辖市)协商一致,对东部区外调入的生猪继续实施调运管理措施: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除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生猪外,东部区外超过30公斤的商品猪禁止调入我省育肥,需进入我省屠宰用生猪,其养殖企业经登记后方可调运至省内定点屠宰企业。具体管理办法见《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管理实施细则》(东部区联防办〔2023〕6号,附后)。
 
  二、东部区外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应备齐本企业和我省接收屠宰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填写《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登记表》,经养殖企业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登记。
 
  三、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东部区外生猪养殖企业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和《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登记表》认真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登记,建立健全档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申请人说明理由。
 
  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将登记在案的大区外生猪养殖企业所在省份、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省内接收屠宰企业等信息通过山东智慧畜牧大数据平台“动物检疫电子出证→运输管理→点对点备案登记”模块录入信息登记系统,实现登记信息在“供鲁生猪及屠宰企业查询”页面(http://117.73.254.161:8060/qianru/index.html)实时对外公开查阅。
 
  四、输入或过境我省无疫区的生猪,需同时符合无疫区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跨大区调入生猪的监管,严格查验检疫、登记、检测和运输车辆备案等证明材料,监督养殖场户落实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屠宰场落实入场查验、《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回收留存等制度,联合交通、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保障生猪规范有序调运。
 
  六、本通知印发后,原《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落实生猪跨大区调运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鲁牧动卫中心发〔2021〕12号)不再执行。此前文件中有关生猪跨大区调运管理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在工作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省畜牧局联系人:
 
  动物卫生处,李辉,0531-51788876
 
  动物卫生技术中心,徐启杰、王侃,0531-51788661
 
  附件: 供东部区生猪跨大区“点对点”调运管理实施细则.docx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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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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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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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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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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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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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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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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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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