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新闻首页 频道列表

《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2023-12-05 08:261080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相关食品资讯中央、国务院相关食品资讯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食品资讯法规和规章要求,规范京津冀三地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天津相关食品资讯天津市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相关食品资讯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区域实际,对京津冀三地原食品经营许可办法进行修订,共同制定了《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然要求。2021年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许可改为备案;2019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023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对食品经营许可部分事项、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申请材料、许可时限等作出相关调整。因此,有必要及时修订三地原许可办法,落实上位法要求。
 
  二是落实京津冀营商环境一体化发展的具体实践。京津冀三地联合制定《办法》,在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服务等方面做到“同事同标”,有助于进一步优化京津冀区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是市场监管领域深化区域协同发展的有益实践。
 
  三是满足食品经营领域发展的实际需求。近年来,食品经营领域发展迅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原许可办法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必要结合实际修订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制度,以助力食品经营企业创新发展,有效解决基层日常许可工作面临的困惑和瓶颈。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在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1.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办法》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备案范围、备案要求、备案信息公示、备案信息更新及注销等内容作出规定。
 
  2.调整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将从事网络经营和经营场所外设仓库两项许可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纳入报告事项。
 
  3.优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申请变更、延续许可的部分情形,申请人声明食品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4.精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代之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5.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我市原许可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至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为12个工作日,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时限为10个工作日,《办法》将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同时,自作出决定至颁发许可证的时限也由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直接压缩至当场颁证。
 
  (二)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方面
 
  1.明确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明确仅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等六类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调整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标注。明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同时,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3.调整细化食品经营项目。将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在餐饮服务类中增加半成品制售项目,删除糕点类食品制售项目,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审查要求。明确食品经营管理类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4.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持续健康发展。《办法》规定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并明确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在强化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便于日常食品安全监管方面
 
  1.明确部分跨省经营情形应当报告。明确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均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明确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的报告义务。明确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8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921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2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718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4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招商网 | 客服电话:13001020228 | 备案:京ICP备2021036222号
免责声明: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不进行网上销售,对交易双方不负任何责任。望双方谨慎线下交易。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违反行业相关政策及国家法律规定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如有信息、图片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