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新闻首页 频道列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2023-12-06 16:486400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若干措施》(皖政办〔2023〕1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若干措施》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要求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对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作出部署,强调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落实《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制定本措施。
 
  二、起草过程
 
  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省药监局(省药安办)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及部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开座谈会,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2023年7月17日,省市场监管局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意见。2023年9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召开专题会研究并组织修改文稿。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药监局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合法合规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并经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2023年11月25日,《若干措施》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分6个方面内容:一是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统筹协调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夯实共治基础;二是强化部门协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行业管理责任,凝聚共治合力;三是强化企业主责,完善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作机制,增强守法自觉性;四是强化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协会发挥管理、约束等功能作用,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五是强化社会参与,调动社会公众、消费者、媒体等多方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构建共治共享格局;六是保障措施。其中包括10项任务: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共治责任体系、完善基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机制、压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手段、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发挥保险他律作用、强化社会监督、深化科普教育。
 
  四、政策亮点
 
  针对基层监管力量不足、协同共治机制不健全、智慧化监管水平不高、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企业、行业协会、媒体、社会公众等多方在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若干措施》提出了针对性措施:
 
  一是针对协同共治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完善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提出完善“行刑衔接”“府检联动”等工作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梳理需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方式。
 
  二是针对智慧化监管水平不高的问题,推进信息化在线监管。提出加快智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场景建设,开展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阳光车间”“阳光药店”等建设,鼓励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防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探索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疫苗储存、运输环节温度系统实施“在线监管”。
 
  三是针对基层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充实协管队伍力量。建立完善基层食品药品安全“四员”、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协管队伍,鼓励地方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协管队伍激励机制,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基层网格化治理体系,推广“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制定用编用人计划时优先保障任务重的市场监管所,确保有足够资源履行食品安全首责和药品监管职责。
 
  四是针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强化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推动信用监管与风险分级监管深度融合。推广使用网络餐饮食安封签,推行食品安全“红黑榜”制度,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强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培训考核制度。细化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学校、网络订餐平台、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等特殊类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领域的主体责任。
 
  五是针对社会公众等作用发挥不充分的问题,完善多方参与社会共治机制。提出支持建立食品安全社团组织,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志愿者、义工等公益性服务队伍。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安全用药科普基地、药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公益宣传。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省药监局(省药安办)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要求,按照《若干措施》要求,加强对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调度、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0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8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921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2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718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4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招商网 | 客服电话:13001020228 | 备案:京ICP备2021036222号
免责声明: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不进行网上销售,对交易双方不负任何责任。望双方谨慎线下交易。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违反行业相关政策及国家法律规定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如有信息、图片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