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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12-14 16:0210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相关食品资讯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相关食品资讯动物防疫法》,加强畜禽标识相关食品资讯畜禽标识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确保追溯体系相关食品资讯追溯体系有效运行,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承担畜禽标识管理工作的机构和职责任务,配备相应人员,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按需领取、逐级发放、及时注销、定期销毁等工作流程,确保相关岗位职责清晰、责任到人。要规范县级申请、市级审核、省级审批、企业生产、县级签收等环节的管理,及时掌握畜禽标识生产、签收、发放、使用等情况,做到有效供应、有据可查。要加强畜禽标识库存管理,县乡两级库存超过上一年度本区域畜禽出栏量的,本年度不得申请畜禽标识。
 
  二、推动落实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大力宣传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养殖者申领和加施畜禽标识的主体责任,做到按需申领、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妥善保管、不得转让畜禽标识,不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对经补检合格的畜禽,补检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发放并监督货主加施畜禽标识。
 
  三、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尽快建立省级畜禽标识数据库,开展省部畜禽标识信息共享;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将畜禽标识编码信息与动物检疫出证系统中养殖场户基础信息关联,尽快实现养殖场户网上申领标识、免疫档案自动关联标识编码、检疫申报时下拉菜单方式选择标识编码等功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农业农村部相关畜禽标识信息追溯系统(以下简称“追溯系统”)或者APP签收畜禽标识,并逐级发放到乡镇级工作机构和养殖场户,实现签收、发放、加施、使用、注销等信息闭环管理。可使用农业农村部相关畜禽标识APP扫码,或者使用中国兽医网综合查询栏的“畜禽标识查询”功能查验畜禽标识真伪。
 
  四、加强监督执法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产地检疫、指定通道、屠宰入场等环节的畜禽标识真实性查验,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在产地检疫工作中,发现牲畜佩戴的畜禽标识与发放到养殖场户的标识编码信息不符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转让、伪造、变造畜禽标识,以及运输、销售、屠宰不佩戴畜禽标识的牲畜等行为。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据《牲畜耳标技术规范(修订稿)》、《家畜用耳标及固定器》(NY 534—2002)规定的检验项目和判定标准,做好畜禽标识质量检查。
 
  五、强化工作落实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2024年3月底前,集中梳理2021—2023年本地区畜禽标识的申请数量是否与动物免疫、产地检疫、标识库存等情况相符;是否通过追溯系统发放,登记是否完整,乡镇发放记录、养殖场使用记录是否做到账物一致。农业农村部将适时调度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指导各地落实落细有关要求。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
 
   农办牧〔2023〕33号.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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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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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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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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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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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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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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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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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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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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