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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浪费抽样调查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3〕922号)

2023-12-21 08:44497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浪费法》对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相关食品资讯调查、分析和评估有关要求,以及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相关食品资讯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相关食品资讯商务部将组织开展食品浪费抽样相关食品资讯抽样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范围
 
  2023年开展首次调查,以餐饮经营者和居民为调查对象,在30个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率先开展。到2025年,调查对象逐步扩大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和食品经营单位,调查范围逐步拓展至100个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延伸至县城建成区。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调查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主管部门选定至少一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在建成区范围内开展首次调查,于11月30日前将选定城市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二)开展餐饮经营者抽样调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餐饮行业协会、环保公益组织、研究机构等,发动基层组织力量,按照餐饮浪费抽样调查方法(试行,见附件1),对选定城市的餐饮经营者开展餐饮浪费抽样调查。参与调查的餐饮经营者门店不少于50家,其中同一餐饮经营者参与调查的门店数量不超过2家。
 
  (三)开展居民问卷调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并指导选定城市,发动基层组织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向本地区居民发放居民食品浪费情况调查问卷(见附件2),动员居民广泛参与调查。参与调查的居民不少于1000人。
 
  (四)开展行业情况调查。鼓励各餐饮领域国家级行业协会结合行业实际,自主选择调查方式方法,面向会员单位中餐饮经营者开展餐饮浪费情况调查,为相关部门开展研究、制定政策提供支撑。
 
  (五)做好数据汇总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和餐饮领域国家级行业协会对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处理、分析,形成食品浪费抽样调查报告(参考大纲见附件3),于2024年1月10日前将调查数据和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三、结果应用
 
  (一)评价考核。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对食品浪费抽样调查进行督促指导,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食品浪费抽样调查情况作为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并视情逐步提高考核分值权重。
 
  (二)科学施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选定城市根据食品浪费抽样调查情况,剖析反食品浪费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政策举措,加强工作落实和监督管理,持续深入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
 
  (三)宣传推广。选定城市在食品浪费抽样调查过程中,要注重发现反食品浪费典型经验,对有关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对相关餐饮经营者和居民予以表彰激励。要把开展调查和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充分结合起来,着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社会风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相关行业协会要深刻认识食品浪费抽样调查的重要意义,站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调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要求,切实履行调查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周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餐饮领域国家级行业协会要精心部署、科学安排,确保高质量完成食品浪费抽样调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商务及其他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注重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积极组织协调餐饮经营者和居民参与和配合调查,加强对调查工作的保障支持。
 
  (三)有序推进。各地区和相关单位在工作中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结合实际优化调查方法,确保调查工作科学有序。要注意工作纪律和方式方法,争取广大餐饮经营者和居民的支持。调查活动不得对企业正常经营和居民日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四)确保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和餐饮领域国家级行业协会要认真核对和报送调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或篡改数据。调查取得的餐饮经营者和居民的数据、资料,要严格限定知悉范围和使用方式,仅用于摸清食品浪费情况,不得作为执法或处罚的依据。
 
  联系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张雨宇     010-68505547
 
  商务部服贸司李昊          010-85093778
 
  附件: 1. 餐饮浪费抽样调查方法(试行).pdf
 
   2. 居民食品浪费情况调查问卷.pdf
 
   3. 食品浪费抽样调查报告参考大纲.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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