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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畜禽屠宰企业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2-24 16:285010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漯河市畜牧局:
 
  现将《关于深入推进畜禽相关食品资讯畜禽屠宰相关食品资讯屠宰企业综合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日
  关于深入推进畜禽屠宰企业综合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54号),充分发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提升全省畜禽屠宰企业畜禽产品相关食品资讯畜禽产品(目前仅限于生猪相关食品资讯生猪产品,待地方立法后再扩大到畜禽产品)生产、流通相关食品资讯流通(以下统称生猪屠宰相关食品资讯生猪屠宰销售)循环综合监管效能和水平,维护生猪屠宰销售市场秩序,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食品资讯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建立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监管体系,推进“互联网+监管”索票索证查验,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深入推进联合执法,共同扛稳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政治责任。2023年12月底前,根据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建立健全生猪屠宰销售综合监管制度和协同监管机制。到2025年,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更加优化,信息化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预警和发现处置能力大幅提升。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生猪屠宰销售联合监管协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协作会议,原则上每年1-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学习政策规定,落实国家和我省要求,研究确定联合监管的具体事项,部署联合执法工作;结合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建立健全预警指标体系和预警标准,制定并及时调整预警响应处置预案;通报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件查办等情况;协调处理联合监管工作事宜,研究解决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联合监管协作机制负责组织生猪屠宰销售联合执法工作,重点对重大节日生猪产品交易市场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每年安排联合执法检查不少于1次。当遇到重大疫情或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生猪屠宰销售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要根据需要及时增加联合执法的频次和范围,确保生猪屠宰销售市场稳定,避免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供求失衡等状况。
 
  (三)建立违法线索移送制度。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需要立案调查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在日常检查中,农业农村部门发现的违法线索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的违法线索属于农业农村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移交违法线索或案件应当用书面形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有管辖权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多项违规、需多部门处罚的由相关部门共同商议处理。注重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问题整改闭环管理。联合执法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制定《问题整改交办单》(见附件),由联合执法检查组组长审核签字后交办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要按照要求加强整改,并于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整改落实情况,联合检查组要适时开展跟踪复查,经核查发现在问题整改中敷衍塞责、虚假整改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积极开展联合信用监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的推进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安排,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生猪屠宰企业信用情况,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必要时开展飞行检查,确保对重点监管对象实行重点监管。
 
  (六)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沟通和协调,相互交流执法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人员交流和带岗培训制度,定期互邀开展专题讲座,互相促进,共同提高。建立日常业务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通过定期通报、突发事件随时通报和重大案情会商通报等方式,相互通报生猪屠宰销售案件有关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认真落实主管监管责任,主动担当作为,依法从严查处生猪屠宰销售违法违规问题,始终保持对生猪屠宰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做到真监督、严管理。
 
  (二)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建立省级生猪屠宰销售联合监管协作机制,协作机制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畜禽屠宰管理处,加强对全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联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扎实推进联合监管走深走实。
 
  (三)压实监管责任。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生猪屠宰销售联合监督协作机制的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确保联合执法精准化、案件查办规范化、监管效能最大化。
 
  附件:问题整改交办单
 
附件
问题整改交办单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对象
 
联合执法
检查组
 
发现问题
 
整改要求及时限
 
检查组组长
意见
 
签收人: 联系方式:
备注:该交办单一式两份,联合执法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各留存一份,以备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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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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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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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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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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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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