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2批次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8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9期)》,其中涉及我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市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江宁区周杨东水产商行销售的鲫鱼(小),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共计10公斤,货值100元;已销售10公斤,共计10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不规范造成。经查,当事人进货采购渠道合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南京市六合区徐止栋水果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5公斤,共计15公斤,货值120元;已销售15公斤,共计15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不规范造成。六合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建立并遵循进货查验制度,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4元;罚款1000元。
3、南京百缘乐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摊位水产区1-2号(张荣彪)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共计5公斤,货值90元;已销售2.43公斤,共计2.43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兽药使用不当造成。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86元,罚款5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