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新闻首页 频道列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号(关于进口文莱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01-03 16:512910
根据中国相关食品资讯中国法律法规相关食品资讯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有关文莱输华野生水产品相关食品资讯水产品的检验检疫相关食品资讯检验检疫和卫生相关食品资讯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文莱野生水产品进口相关食品资讯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关于文莱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水生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加工企业、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应获文莱官方批准且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符合中国和文莱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以下称文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文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文莱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在以下所列问题的涉及区域:
1.文莱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野生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文莱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
3.文莱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和文莱法律法规以及《议定书》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任何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5.捕捞海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如放射性污染物,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和文莱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所有输华野生水产品经文莱主管当局检疫检验,是安全的、卫生的,适合人类食用,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未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均应符合双方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符合冷链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五、证书要求
文莱向中国出口的每批(每一集装箱或每车)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文莱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文方应在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从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加工厂、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至少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文方应及时将卫生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提供中方备案。如卫生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有变更,文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包装和标识要求
文莱输华野生水产品应有外包装和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内外包装上应加贴中英文或中文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野生捕捞)、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编号、生产地区及生产企业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野生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月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文莱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文莱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0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8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921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2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718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4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招商网 | 客服电话:13001020228 | 备案:京ICP备2021036222号
免责声明: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不进行网上销售,对交易双方不负任何责任。望双方谨慎线下交易。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违反行业相关政策及国家法律规定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如有信息、图片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