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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竞价交易细则》政策解读

2024-01-04 16:472480
《福建省粮食相关食品资讯粮食竞价交易细则》(以下简称“《交易细则》”)是根据现行有效的《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省粮食竞价交易细则(试行)》文件试行情况,在充分研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局机关各处室和有关单位意见后,经我局党组会议、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印发实施。
一、背景依据
《福建省粮食竞价交易细则(试行)》于2021年12月2日印发实施,在两年的运行中,试行的交易细则对规范我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防范廉政风险,促进全省粮食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促进了全省粮食有序流通。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2年”要求,现需重新修订出台该细则。
二、起草情况
该细则于2023年10月开始启动修订,根据现行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体系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结合文件试行情况,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同步征求了各地市粮储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的意见,经充分讨论研究并不断修改文稿后,经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后,于12月26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交易细则》共九章三十九条,包含总则、资格审定及其权利义务、交易准备、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秩序、交易程序、交易结算、争议解决和违约处理及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本章节主要对《交易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以及适用范围进行概述;明确国家粮食福建交易中心职责和交易原则,以及建立粮食交易信用档案,规范交易行为。
(二)资格审定及其权利义务。本章节主要明确粮食竞价交易采取会员制和会员权利义务。申请会员资格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会员须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自愿申请并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领取交易密钥、CA证书等相关资料后方能进场竞价交易。
(三)交易准备。本章节主要阐述交易委托方和会员在交易前所需做的准备工作。委托方:根据粮食市场行情自行制定交易标的起报价,以“竞价销售(采购)清单”的方式提供竞价标的信息,并按照要求提前向交易中心提交真实、完整的交易材料,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交易会员:须在交易前,按照《交易公告》及《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缴纳保证金,且会员电子密钥CA证书和会员账号年审时间均处于有效期内,方可参与竞价交易。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经核实后,交易中心有权将违约方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划转给守约方。同时,违约方不得再参与原违约标的竞价交易。
(四)交易时间和地点。粮食竞价交易一般以远程互联网交易为主,交易时间以交易公告为准,交易时间和地点如有调整,交易中心将提前通知。对影响正常交易的两种情形处理进行了说明:因公共网络故障或远程交易服务器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交易会员终端设备或网络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五)交易秩序。本章节主要强调:粮食竞价交易活动按照规定的交易方式和程序进行,切实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交易程序。本章节主要表述的内容为会员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程序。会员按照《交易细则》所述的操作规则和程序,通过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进入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参与交易。对于流拍的情形处理也作了说明,即:若专场交易会同一品种标的有部分标的流拍,按照交易会流程,在该场次所有标的竞价交易完成后,应交易委托方书面要求,在起报价不变的前提下,可将流拍的标的重新竞价。若专场交易会同一品种标的全部流拍,应交易委托方书面要求,流拍标的允许修改起报价,按照交易会流程重新竞价。
(七)交易结算。本章节强调会员应对竞价行为负责,买卖双方严格履行交易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明确除交易公告、购销合同另有规定外,粮油质量安全按国家最新粮油质量安全标准规定执行。竞价交易成交后按交易公告公布的标准缴纳交易手续费。详细说明购销合同签订、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退还等结算程序和要求。
(八)争议解决和违约处理。本章节主要阐述违约情形及相关的处理程序。对存在违约情况的,买卖双方须对违约情形和处理情况进行确认,并向交易中心提交《合同违约处理确认书》,交易中心依据书面的《合同违约处理确认书》释放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商务纠纷,由交易双方先行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申请调解,经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交易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交易双方可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九)附则。附则补充说明除粮食交易以外的粮食种子、饲料及其它商品竞价交易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明确《交易细则》开始执行时间及有效期限,由国家粮食福建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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