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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01-08 09:339900
一、修订背景
自2018年7月1日起,《河北省小餐饮相关食品资讯小餐饮登记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办法》已实施五年时间,对规范全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小餐饮单位食品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2022年,省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许可改革,对符合告知承诺情形的小餐饮实施告知承诺制,缩短了小餐饮登记时限,简化了审批流程。但随着小餐饮单位数量的迅速增长,小餐饮登记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登记时限较长、登记与监管衔接工作不通畅等问题逐渐突出,亟待进一步完善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二、修订目的
更好地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压缩小餐饮登记时限,优化小餐饮登记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工作流程,实施小餐饮告知承诺制,提升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效率,明确省、市、县级小餐饮登记、监管部门职责,保障小餐饮食品安全。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从原来的27条内容,增加到43条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小餐饮定义。明确小餐饮是指具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不合法的、临时的经营场所不在小餐饮登记范围内;大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办理小餐饮登记证;鼓励小餐饮经营者不断提升经营条件,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只有经营条件无法达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的,才可依法办理小餐饮登记证。
(二)明确小餐饮登记管理部门职责。河北省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小餐饮登记工作,保障小餐饮食品安全。
(三)压缩小餐饮办理时限。小餐饮经营者申请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时,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未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的,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精简登记申请材料。申请小餐饮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只需要提交制度目录清单。对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证件,小餐饮登记部门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五)实施小餐饮登记告知承诺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新修订的《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新增告知承诺制相关条款,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可当场取得《小餐饮登记证》。
(六)强化小餐饮日常监管工作。明确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小餐饮经营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加工操作过程等内容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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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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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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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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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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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2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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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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