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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1-09 09:323350
各市、县(市、区)粮食相关食品资讯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涉粮企业:
《江苏省粮油相关食品资讯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办法》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29日
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规范粮油仓储活动,保障粮油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的粮油仓储单位必须备案。
第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粮仓(油罐)设施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粮食部门)备案。
第四条 省、设区市粮食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需报备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性质、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库区及周边情况、是否存在租赁等;
(二)仓房基本信息:仓房(油罐)类型、建筑结构、体积(容量)、建设年代等;
(三)设备和配套设施:收购、整理、储藏、装卸、运输等设施设备情况;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控温储粮等技术设备情况;粮油加工能力、消防设施、信息化系统等配套设施情况;
(四)人员情况:保管、检验、安全、财务等专业人员的数量及职称等级情况;
(五)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粮油仓储单位须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仓容量应以设计单位核定为准,库区总平面图应能反映仓房与库区主要建筑物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填报备案信息可通过所在地政务服务大厅等现场办理,也可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江苏智慧粮储云平台线上办理。
第七条 备案机关自收到备案填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全的编号并发放《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电子备案凭证》(以下简称《备案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及时予以纠正。粮油仓储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填报备案信息。
第八条 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内确需拆除、迁移或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设施所在地粮食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各级粮食部门应定期汇总备案信息,分级报送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清单。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变化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变更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
(一)单位名称、企业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及租赁关系等发生变化;
(二)仓(罐)容规模发生变化;
(三)资产所有权发生变更;
(四)其他重大变化事项。
第十条 备案机关收到粮油仓储单位的变更信息后,对变更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变更备案内容,延用原备案编号;变更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原因,粮油仓储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填报备案变更信息。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举报。粮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对接到的举报及时核实处理或依法移送处理。
第十二条 粮食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粮油仓储单位予以备案的;
(三)接到举报不及时核实处理或者依法移送处理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仓储备案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
(一)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备案机关:是指具体办理备案事宜的县级粮食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9月19日发布的《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苏粮规〔20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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