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新闻首页 频道列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号(关于进口比利时甜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01-23 16:091790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食品资讯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比利时王国联邦食品链相关食品资讯食品链安全局关于比利时甜椒相关食品资讯甜椒输华植物检疫相关食品资讯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比利时甜椒进口相关食品资讯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比利时王国联邦食品链安全局关于比利时甜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甜椒,是指在比利时境内种植和加工(分拣或包装)的甜椒(Capsicum annuum或Capsicum grossum)果实。
三、企业注册
输华甜椒种植基地、包装厂应经比利时王国联邦食品链安全局(以下称比方)审核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产品和注册号码,以便在输华甜椒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比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中方网站上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锞纹夜蛾Chrysodeixis chalcites
2.三叶斑潜蝇Liriomyza trifolii
3.尖镰孢菌Fusarium oxysporum
4.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TSWV)
5.番茄褐色皱果病毒Tomato brown rugose fruit virus (ToBRFV)
五、出口前管理
(一)种植基地管理。
1.输华甜椒种植基地应在比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种植基地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甜椒生产的污染源,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防治、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输华种植基地的植物检疫措施必须在具有有害生物防控和监测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比方培训。
3.输华种植基地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4.针对番茄褐色皱果病毒,比方应基于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4号(ISPM 4)原则建立番茄褐色皱果病毒非疫区,并得到中方的认可。应要求,比方应及时向中方提供非疫区维护的相关资料。如在非疫区内发现番茄褐色皱果病毒,相关非疫区地位将被暂停。比方应在48小时内通报中方,并立即启动应急计划。比方根除疫情并经中方批准后,非疫区地位方可恢复。若未建立非疫区的,比方应实施田间调查,确认种植基地在生长季未发生番茄褐色皱果病毒,并在出口前对该批果实抽取代表性样品,采用RT-PCR或实时荧光RT-PCR方法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为阳性,该种植基地甜椒不得向中国出口。
5.针对锞纹夜蛾、三叶斑潜蝇,种植基地应在甜椒生长季每周开展一次监测,如发现上述有害生物,应及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6.针对尖镰孢菌,种植基地应在甜椒生长季至少每月开展一次监测。如发现可疑症状,应采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如确认为尖镰孢菌,应及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7.针对番茄斑萎病毒,种植基地应在甜椒生长季每周开展一次监测,如发现可疑症状,应采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如确认为番茄斑萎病毒,则该种植基地的甜椒不得向中国出口。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甜椒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比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甜椒的包装应在注册包装厂完成。包装厂应保证原料来自注册种植基地。包装厂及冷库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具有防虫网或紫外线灯等防护设施以防受有害生物再感染。
3.在加工过程中,甜椒应经人工挑拣、筛选、清洁等工序,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活体、植物残体、土壤和其他外来杂质。
4.为保持甜椒的质量,包装好的甜椒如需储藏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5.注册包装厂或出口商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甜椒可追溯至注册种植基地,记录加工处理和包装日期、来源种植基地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甜椒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目的地国家、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等信息。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出口国家、种植基地名称或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托盘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如没有采用托盘(如航空货物),则每个包装箱应采用同样标注。
3.装载输华甜椒的集装箱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疫。
1.比方应对输华甜椒实施出口前检疫,确保其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比方应对每批货物按照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如果前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查样品比例可降为1%。
3.如果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比方应立即暂停相关种植基地及包装厂甜椒出口,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同时,保存相关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出口前检疫合格的货物,比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附加英文声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Bell Peppers from Belgium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比利时甜椒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甜椒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2.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甜椒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种植基地、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及时向比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种植基地、包装厂的甜椒进口。比方应查明不合格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比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月1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比利时甜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比利时甜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0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8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921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2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717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4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招商网 | 客服电话:13001020228 | 备案:京ICP备2021036222号
免责声明: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不进行网上销售,对交易双方不负任何责任。望双方谨慎线下交易。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违反行业相关政策及国家法律规定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如有信息、图片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