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新闻首页 频道列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5号(关于进口泰国罗汉松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03-09 07:509760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食品资讯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泰国罗汉松输华植物检疫相关食品资讯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进口相关食品资讯进口泰国罗汉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泰国罗汉松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罗汉松(学名Podocarpus macrophyllus, Podocarpus polystachyus,英文名podocarpus plant),是指在泰国境内育苗、栽培,输往中国用于观赏的罗汉松植株。

 

  三、苗圃注册登记

 

  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以下称泰方)对输华罗汉松种植苗圃进行考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苗圃。中方将对泰方推荐的苗圃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中方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注册登记苗圃名单。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名单

 

  输华泰国罗汉松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一)检疫性有害生物。

 

  1. 根结线虫属(非中国种) Meloidogyne spp. (non-Chinese species)

 

  2. 毛刺线虫属(传毒种类) Trichodorus spp.(The species transmit viruses)

 

  3. 剑线虫属(传毒种类) Xiphinema spp.(The species transmit viruses)

 

  4. 短体线虫属(非中国种) Pratylenchus spp.(non-Chinese species)

 

  5. 香蕉穿孔线虫 Radopholus similis

 

  6. 水稻茎线虫 Ditylenchus angustus

 

  (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1. 茶黄蓟马 Scirtothrips dorsalis

 

  2. 坏恶方胸小蠹 Euwallacea destruens

 

  五、出口前管理

 

  (一)种植管理。

 

  1. 输华罗汉松应在出口前1年移植到注册登记苗圃内种植。进入苗圃种植前,应以洗根等方式彻底去除根部土壤,并种植在经检疫除害处理、不带有害生物且未使用过的栽培介质内。

 

  2. 罗汉松植株应离地种植,平台高度不低于50厘米,或放置于水泥地面,植株根部外围用塑料桶(膜)或其他中方认可的材料包裹。

 

  (二)苗圃管理。

 

  1. 泰方应监督苗圃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做好植物疫情防控工作,避免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生。

 

  2. 泰方应对苗圃实施每年不少于2次的例行检查,苗圃应在泰方监督下,实施每月1次的监测,确认是否有有害生物发生及其为害症状。出现症状的植物必须取样,并送泰方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检疫鉴定。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则受感染的罗汉松植株必须被移除或销毁。

 

  3. 苗圃周边1公里范围内不得有罗汉松及罗汉松科植物。苗圃内每株罗汉松之间必须保持足够间距。进入苗圃的人员、工具和设备等必须进行适当的清洁和消毒。任何病残体和无关的植物材料,包括杂草、落叶、断枝或枯枝,必须及时从苗圃中移除并作无害化处理。

 

  所有检查、监测及种植管理记录均应保存至少3年,中方要求时应及时提供。

 

  (三)包装与运输管理。

 

  1. 输华罗汉松的包装区域和栽培介质存放区域应无沙子、土壤、杂草和植物有害生物,干净卫生,与运往其他贸易市场的植物材料分开并加以保护。出口前还应使用含杀线虫剂、杀菌剂和杀虫剂的混合药剂,对植株根部介质进行处理。

 

  2. 输华罗汉松应使用集装箱运输,并采取防止疫情传播扩散的相应措施。如使用开顶或框架集装箱运输,还应在顶部加盖孔径不大于1.6mm的防虫网。

 

  (四)产品要求。

 

  输华罗汉松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要求,不得携带土壤、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及其他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五)出口前检疫。

 

  1. 出口前,泰方必须对输华罗汉松实施检疫,重点检查土壤、有害生物及其为害症状和其他特殊情况,发现情况应送实验室鉴定,一旦检出活的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则该批罗汉松及同一苗圃中的罗汉松不得向中国出口。如检出其他活的有害生物,可以在处理后重新检查,合格后允许向中国出口。

 

  2. 同一输华罗汉松苗圃1年内如有2批次罗汉松被检出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则暂停该苗圃输华资质,直至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1年内超出2次的,泰方应取消其输华资质,并及时向中方通报。

 

  3. 经出口前检疫合格的罗汉松植株应悬挂合格标签,标签内容必须包括植株唯一编号、苗圃名称及注册编号、移入苗圃日期。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泰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Podocarpus Plants from Thailand to China and free from soil and the pests of concerned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泰国罗汉松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的规定,不带有土壤及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同时注明苗圃注册编号及每株罗汉松对应的合格编号,如在出口前实施检疫除害处理的,还应在证书中注明处理方式、药剂名称、浓度、处理时间等内容。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进口商应提前申请并取得检疫审批单;

 

  2.罗汉松应从中方指定口岸进境。

 

  (二)证书和标签核查。

 

  1. 核查是否附有检疫审批单;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苗圃;

 

  3.核查随附泰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4. 核查罗汉松植株上的标签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五)第3项的规定。

 

  (三)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罗汉松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运往检疫审批单要求的指定苗圃接受监管。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审批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苗圃或未悬挂合格标签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悬挂的合格标签编号与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内容不一致的,对相应植株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土壤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活虫、本公告第四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的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泰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企业、种植苗圃或产区的罗汉松输华,直到中方确认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3月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泰国罗汉松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泰国罗汉松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35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9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17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0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2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787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927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61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122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招商网 | 客服电话:13001020228 | 备案:京ICP备2021036222号
免责声明: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不进行网上销售,对交易双方不负任何责任。望双方谨慎线下交易。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违反行业相关政策及国家法律规定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如有信息、图片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