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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告做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市监函〔2021〕280号)

2021-12-31 22:405840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附件1)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我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按照《公告》执行,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备案事项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特殊食品,以下类同)活动,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既销售预包装食品,又销售非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无需同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二、备案条件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
三、备案流程
(一)首次备案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对象可以在登记注册时一并办理备
案手续,也可以登记注册后办理备案手续。申请人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2);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对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仅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办理变更或延续的,按首次备案办理,备案时需缴回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并予以注销。
(二)变更备案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附件4)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三)注销备案
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附件5),办理备案注销。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或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四、备案编号
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备案编号(附件6),其中,6位顺序码要与过渡时期备案编号已使用的顺序码衔接,并接续使用,已使用的顺序码不得重复使用。鉴于目前智慧应用一体化项目尚未启用,省市场监管局开发了生成备案编号的小程序,各地可通过市场监管专网登录网址:https://172.23.25.228:8073/generateRecordNo/index.html,生成备案编号。
五、其他事项
(一)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又增加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注销备案。备案后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向原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备案后,按新地址重新申请备案。
(二)请各地建好备案档案,智慧应用一体化项目投用后,省局将组织把备案的信息统一导入一体化系统。
(三)2022年1月1日起,原《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过渡时期“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审批改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市监食流〔2021〕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2.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3. 授权委托书
4.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
5.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
6.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编号规则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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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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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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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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