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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第4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

2021-11-04 18:59450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食品监督抽检。为保证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现将抽检信息通告如下:
本次抽检共9大类200批次样品。其中其中糕点50批次,合格50批次;蛋制品3批次,合格3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2批次,合格12批次;食糖6批次,合格6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9批次,合格29批次;蜂产品6批次,合格6批次;酒类11批次,合格11批次;水产制品3批次,合格3批次;餐饮食品80批次,合格76批次,不合格4批次。
一、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
(一)怀宁县高河镇睦记牛厂火锅店自制的油条(生产日期/批次2021-07-15),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怀宁县高河镇峰谷肥牛火锅店自制的油条(生产日期/批次2021-07-15),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怀宁县高河镇徽小二早餐店自制的馒头(生产日期/批次2021-07-16),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怀宁县高河镇幸福早点店自制的油条(生产日期/批次2021-07-21),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调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等信息;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没有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凡购买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食用,及时与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联系。在市场上发现问题食品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附件:
附件1.食品抽检合格-糕点.xls
附件2.食品抽检合格-蛋制品.xls
附件3.食品抽检合格-淀粉及淀粉制品.xls
附件4.食品抽检合格-食糖.xls
附件5.食品抽检合格-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xls
附件6.食品抽检合格-蜂产品.xls
附件7.食品抽检合格-酒类.xls
附件8.食品抽检合格-水产制品.xls
附件9.食品抽检合格-餐饮食品.xls
附件10.食品抽检不合格-餐饮食品.xlsx
附件1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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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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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9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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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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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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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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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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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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