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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住宿餐饮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01-14 16:0110010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促进住宿餐饮相关食品资讯餐饮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广州市商务局
2022年1月12日
广州市促进住宿餐饮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城市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36号)要求,落实广州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总体部署,应对新冠疫情挑战,优化全市住宿餐饮行业供给,构建发展新格局,增强发展新动能,制定以下措施。
一、激发市场活力
(一)鼓励创新产品服务供给。鼓励住宿餐饮企业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把握消费者需求趋势,开发适应绿色经济、亲子经济、一人经济、银发经济、颜值经济、社交经济等新消费趋势的特色住宿餐饮产品,营造特色消费场景。鼓励餐饮行业商协会、餐饮企业组织研发具有广府特色的菜品标准、服务标准。(市商务局牵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配合)
(二)丰富住宿餐饮消费品牌。支持全球性、全国性住宿餐饮企业品牌在广州开设首店。鼓励国内外餐饮行业机构、企业在广州举办美食节、美食文化周等餐饮交流活动。鼓励住宿餐饮企业、行业商协会积极参与广州国际美食节、“Young城Yeah市”夜间消费节及市、区其他消费节庆品牌活动,支持住宿餐饮企业在活动期间开展优惠促销。各区协调商圈、商业街户内外大屏分时段向参加活动企业免费开放,最大限度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创新举办广州国际美食节,市级财政每年给予不超过活动总费用50%、最高不超300万元经费支持。(市商务局牵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各区政府配合)
(三)支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住宿餐饮企业自建集点餐、优惠派送、咨询发布、结账等于一体的服务平台、配送平台,推动数字化营销。鼓励电商平台推出减免服务佣金、开展主题培训、提供流量支持等优惠措施。鼓励金融、电商、支付平台等机构与住宿餐饮企业合作,推出市场化促销措施,激发消费活力。(市商务局牵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配合)
二、优化政务服务
(四)支持企业申请外摆经营。拥有固定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企业,可向门店所属街镇提出外摆申请,经街镇审核登记后,可在所属建筑物红线范围内以餐车、快闪店等方式开展临时外摆经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配合)
(五)放宽促销活动审批监管。允许住宿、餐饮场所利用自有场地开展线下宣传推广和促销活动,低风险地区原则上不限制促销活动举办。必要时可依法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悬挂、张贴宣传品,并预留20%空间开展公益宣传。(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区政府配合)
(六)完善夜间经济配套措施。根据夜间经济聚集区停车需求,在条件具备路段适当设置夜间临时停车泊位;在不妨碍防灾空间、消防通道、行人、非机动车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对停车供给缺口较大区域可以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区域设置路外停车泊位,由产权人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和备案手续后运营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牵头,市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配合)
(七)试点打造限时步行街区。鼓励各区在条件成熟的路段,试点打造分时制步行街。在夜间或周末等限定时段将有条件的市政道路临时改造为市集步行街,允许餐饮、零售等主题商户限时占道经营,形成多业态融合的新型消费空间。(各区政府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
(八)统筹疫情防控和住宿餐饮业发展。加强分区分级精细化管理,低风险地区原则上不限制餐饮堂食;中风险地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暂停大厅堂食的,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各区政府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疾控中心配合)
(九)鼓励餐饮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食品经营等许可事项未发生变化的,监管部门应当做好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及时做好许可变更事宜,对未能及时变更的,应按包容审慎原则进行处理。监管部门按变更后商事主体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便利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推行“申请人承诺制”。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且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连锁企业设立直营门店,探索推行“申请人承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升行政效率。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市场监管局另行制订。(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加大扶持力度
(十一)鼓励扩大企业规模。住宿餐饮企业2021年下半年营业规模较2020年下半年累计每增加1000万元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限额200万元。(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住宿餐饮企业,新设或升级门店、供应链建设、数字化运营等基础设施软硬件投入费用超过100万元,具有行业示范或城市特色的项目,最高给予项目实际总投入的30%、限额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三)加大行业宣传支持。支持在全国主要机场、高铁站等枢纽窗口、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宣传平台开展住宿餐饮行业宣传,吸引外地游客来穗消费。政府部门指导或主办的住宿餐饮行业促消费活动,可向市属宣传资源申请公益广告发布渠道(如报刊亭、地铁灯箱等),按公益成本价支付相关费用。(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负责)
上述政策措施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满后视情况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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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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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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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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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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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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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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