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新闻首页 频道列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4号)

2022-01-24 09:555830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规范地方特色乳制品相关食品资讯乳制品生产,提升产品标准相关食品资讯产品标准化水平,提高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动全区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动地方特色乳制品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优化市场准入服务。深化地方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改革,优化地方特色乳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准入服务,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简化许可审批流程,按要求缩短审批时限。
(二)推动产业升级。打造种养加分工协作、联系紧密的产业链条。大力开展地方特色乳制品研究开发应用,优化产品结构,扩大特色乳制品消费。支持地方特色乳制品生产设备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培育“专精特新”地方特色乳制品示范企业。
(三)完善标准体系。建设集奶牛养殖、良种繁育、饲草种植、产品加工等于一体的生产标准体系,推动地方特色乳制品生产实现标准化、集约化发展。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地方特色乳制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鼓励企业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开展地方特色乳制品加工、经营等标准化试点示范。
(四)推进品牌建设。强化企业质量管理,鼓励企业推行HACCP、GMP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提高地方特色乳制品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地方及行业协会等注册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或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加大地方特色乳制品优秀品牌培育力度。
二、推动地方特色乳制品手工坊健康发展
(五)实现乳制品手工坊登记便利化。优化市场准入服务,实行简化登记流程,缩短登记时限,推行网上登记。
(六)规范手工坊生产经营。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引导和支持地方特色乳制品手工坊进入食品园区,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检验,规范生产经营,打造规模优势。开展地方特色乳制品手工坊示范园区建设。不具备集中入园区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扶持地方特色乳制品加工大户、农牧民合作社等发展,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积极指导帮助家庭式手工坊按照地方特色乳制品生产加工手工坊要求改进生产条件,对具备生产加工手工坊登记基本条件的准予登记,纳入小作坊管理。鼓励实力较强、基础条件较好的地方特色乳制品手工坊不断提升规模,逐步发展为食品生产企业。
(七)强化检验检测服务。根据全区地方特色乳制品主产区布局,在手工坊履行质量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属地就近检验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地方特色乳制品检验检测服务体系,对形成手工坊加工园区的,要配备检验检测设施设备,满足园区检验需求;对分散的手工坊生产大户或已登记的家庭式手工坊,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或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检验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地方特色乳制品主产区检验检测经费予以支持。
(八)提供标准服务。针对地方特色乳制品手工坊对产品标准、工艺规范等的实际需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手工坊依法制定产品服务等标准,按规定备案或自我声明公开后实施。鼓励地方特色乳制品协会、商会制定团体标准,满足新产品开发需要。
(九)畅通销售渠道。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服务,扶持手工坊乳制品取得商品条形码,积极注册商标,提高包装水平。强化品牌意识,鼓励符合条件的乳制品手工坊积极使用乳制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和地理产品保护标志。开展地方特色乳制品手工坊示范店建设,打造一批标杆店。获得生产加工手工坊登记、经产品检验合格的地方特色乳制品,可进入商场超市销售。拓展地方特色乳制品电商销售渠道,扩大网络销售,促进地方特色乳制品提升规模效益。
三、开展专项行动
(十)开展推动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发挥相关部门联合工作组作用,落实工作方案,组织相关地区开展推动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全面推进各项试点示范工作,开展地方特色乳制品园区建设示范、种养加合作经营试点、打造区域公共品牌试点、建设手工坊示范店等典型示范带动行动;推进技术攻关、专业技艺培训,着力提升地方特色乳制品加工工艺水平;坚守食品安全底线,推动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健康发展。
本通知印发后,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民族传统奶制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36号)同时废止。
2022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8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922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2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718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4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招商网 | 客服电话:13001020228 | 备案:京ICP备2021036222号
免责声明: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不进行网上销售,对交易双方不负任何责任。望双方谨慎线下交易。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违反行业相关政策及国家法律规定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如有信息、图片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