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新闻首页 频道列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深圳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1-24 10:057670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抽查任务。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适用于: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洗(消)剂、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涂层制品、陶(搪)瓷、玻璃食具、橡胶制品、一次性(竹、木)筷子等食品相关产品。
二、产品种类
本次监督抽查所涉及的产品包括: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洗(消)剂、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涂层制品、陶(搪)瓷、玻璃食具、橡胶制品、一次性(竹、木)筷子等食品相关产品。
三、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9683-1988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4806.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奶嘴》
GB 480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搪瓷制品》
GB 4806.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GB 4806.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806.1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 4806.1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GB 28482-2012 《婴幼儿安抚奶嘴安全要求》
GB 1493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GB 14930.2-2012 《消毒剂》
GB/T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24691-2009 《果蔬清洗剂》
GB/T 19790.2-2005 《一次性筷子第2部分:竹筷》
GB/T 19790.1-2021 《一次性筷子第1部分:木筷》
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抽样方式及数量
(一)取样方式
深圳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成品库、成品堆放区或经营场所内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样品。在生产企业抽样原则上以向厂家购样为主,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准,检样、留样需全部带回承检单位;在经销企业抽样样品原则上以向商家购样为主,检样、留样需全部带回承检单位。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散装需做微生物检测的样品应无菌取样,样品如有储藏、运输要求的需按要求执行。
(二)样品数量
1.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大包装的餐具洗涤剂样品可用洁净容器无菌分装3个包装单位以上(样品总量不得少于1.8kg或1.8L),其中2个包装单位以上用于检验,1个包装单位以上用于留样。
4.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1)根据标准要求,重复使用的产品需要进行3次浸泡试验。
(2)承检单位对本细则未列入的相关产品类型或检验项目,应依据相关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政府法规,产品明示执行标准及明示质量要求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建议,经批准后进行检测。
(二)判定原则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做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2.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检验项目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
2022年1月14日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8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922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2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718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4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招商网 | 客服电话:13001020228 | 备案:京ICP备2021036222号
免责声明: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不进行网上销售,对交易双方不负任何责任。望双方谨慎线下交易。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违反行业相关政策及国家法律规定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如有信息、图片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