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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2022-01-25 15:324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
为切实做好畜禽相关食品资讯畜禽及畜禽产品相关食品资讯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相关食品资讯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相关食品资讯动物源细菌相关食品资讯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养殖业相关食品资讯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食品资讯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相关食品资讯卫生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2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组织确定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项目,对各地监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汇总分析检测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技术指导、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的设计与质量控制,以及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
(三)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及时报送计划实施情况;有条件的省份应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加强对畜禽养殖环节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协助监测单位和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做好抽样监测有关工作。
(四)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负责指定区域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协助开展有关抽样活动,及时报送检测结果。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协调将兽药残留监控、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强化用药监督。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通过实施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掌握本辖区畜禽养殖用药情况,采取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措施,依法查处超范围、超剂量用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养殖环节规范用药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信息报送。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1月30日前)将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检、查处等实施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并抄送中监所。承担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检测任务的单位,于2022年11月20日前将全年监测结果、分析研判等情况报中监所。
三、联系人及方式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药政药械处冯华兵,负责两个计划实施协调安排,010–59192829。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业务管理处范强,负责兽药残留监控工作,010–62103519。
(三)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安全评价室王鹤佳,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010–62103656。
附件:1.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2022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1月19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ofd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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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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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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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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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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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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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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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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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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