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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2年2号)

2022-02-10 08:577840
  国家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27批次监督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不合格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2号),涉及宁夏自治区2家食品生产相关食品资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相关食品资讯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隆德县悦来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坛香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2月2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隆德县悦来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坛香醋(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8日,规格型号:1L/瓶)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现场调查情况。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头坛香醋共120瓶(规格型号为1L/瓶),销售给银川市金凤区大不同超市贸易巷店12瓶,销售价格3元/瓶,总价款合计为36元,剩余的108瓶存放于其银川仓库。目前,当事人已不再生产规格为1L/瓶的头坛香醋。
 
  (三)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2月27日,隆德县市场监管局向企业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隆市监改字〔2021〕61号),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头坛香醋,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对问题原因进行排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当事人立即和经销商联系,下发召回通知书对剩余产品进行召回,但银川市金凤区大不同超市贸易巷店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经当事人分析排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生产环节使用的原材料、人员、设备、环境都未进行深度消毒杀菌。二是包装环节包装材料只是简单地清洗,没有提前进行消毒。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为:安装了1台高温消毒罐,并已投入使用。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待核查处置完毕后再将处置情况予以通告。
 
  二、银川市金凤区大不同超市贸易巷店经营的头坛香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2月2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银川市金凤区大不同超市贸易巷店经营的头坛香醋(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隆德县悦来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8日,规格型号:1L/瓶)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现场调查情况。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金凤区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该单位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调查,银川市金凤区大不同超市贸易巷店销售的该批次的头坛香醋是2021年7月从隆德县悦来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2瓶,购进价格3元/瓶,并于2021年12月2日被全部用于抽样。银川市金凤区大不同超市贸易巷店现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头坛香醋(20210708批次)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
 
  (三)核查处置情况。收到不合格报告后,银川市市场监管局金凤区分局监管人员现场检查未见有该批次头坛香醋在售。因购进的该批次12瓶头坛香醋已于2021年12月2日全部被抽样,未销售给消费者,所以未采取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待核查处置完毕后再将处置情况予以通告。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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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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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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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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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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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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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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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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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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