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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 “五大行动” 工作的通知(农渔养函〔2022〕11号)

2022-02-14 10:108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水产相关食品资讯水产技术推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
 
  2021年,我部印发《关于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相关食品资讯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组织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以下简称“五大行动”)。一年来,各地渔业部门积极响应,扎实推进,效果显著,共培育“五大行动”骨干基地984个,示范面积492万亩,示范推广水产新品种96个。骨干基地实现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全覆盖,养殖尾水实现循环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水产养殖用兽药总使用量同比减少7%,配合饲料替代率平均达到77%。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的工作部署,按照《“十四五”全国渔业发展规划》相关要求,切实做好2022年“五大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支撑政策
 
  实施“五大行动”是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和水产品稳产保供的重要举措,是渔业部门履职尽责、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各级渔业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五大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健全渔业主管部门牵头指导、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具体实施、科研教学单位全面配合、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各方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我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五大行动”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五大行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各类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中统筹安排,将“五大行动”列入各类惠渔政策支持范围,予以倾斜支持,并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优质水产品推介展示等激励机制,形成共推“五大行动”的良好格局。
 
  二、明确目标任务,推进行动落实
 
  (一)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行动。各地要依据资源禀赋,加快推进养殖模式转型升级,因地制宜试验推广陆基设施化循环水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海上设施化养殖(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等)、多营养层级综合养殖、稻渔综合种养、大水面生态增养殖、盐碱地渔农综合利用等水产养殖技术模式。加快推进先进技术模式的集成创新和示范推广。
 
  (二)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推广行动。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家渔业绿色循环发展等扶持政策,因地制宜推广池塘底排污等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技术模式,综合物理(自然沉淀、微滤机过滤等)、化学(臭氧等杀菌消毒、化学药品处理等)、生物(放养滤食性鱼类、利用水生植物净化、微生物净化处理等)等技术集成熟化和改进提升,研究制定标准规范。
 
  (三)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各地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指导养殖者依法依规使用投入品。要加强疫病监测与预警预报,推广应用疫苗免疫和生态防控技术,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实施和SPF(无规定疫病)苗种场建设;探索水产养殖过程全链条生物安保;扎实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推广使用“鱼病远诊网”。要做好水产养殖动物病原菌耐药性监测,强化减量用药技术指导。要分品种构建水产养殖用药减量技术模式,骨干基地要实现兽药用量同比减少5%以上,抗生素类兽药使用量同比减少10%以上。
 
  (四)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行动。各地要加大饲料研发和宣传力度,逐步改变使用幼杂鱼养殖肉食性品种传统观念和习惯。坚持因种施策,聚焦大黄鱼、大口黑鲈、梭子蟹等幼杂鱼使用量较高的养殖品种,优化饲料配方,改进生产加工工艺,依法申请饲料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协助骨干基地与优质饲料生产企业做好对接,指导开展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养殖适应性驯化和试验示范。骨干基地养殖鲆鲽类、大口黑鲈等配合饲料替代率实现100%;大黄鱼、花鲈、石斑鱼等配合饲料替代率不低于90%;鳜、梭子蟹、青蟹、河蟹等配合饲料替代率不低于70%。
 
  (五)水产种业质量提升行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水产新品种推广应用效果评价办法并启动实施,发布优良品种推荐名单,促进优良水产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单位联合举办第三届中国水产种业博览会,开展优质水产种苗推介展示。各地要根据《第一次全国水产养殖种质资源普查实施方案(2021-2023年)》部署要求,开展基本情况普查数据审核和分析,做好查缺补漏,摸清水产种苗繁育主体状况。要继续推动南美白对虾、虾夷扇贝等重要品种联合育种,探索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
 
  三、强化宣传示范,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加强培训力度,以现场观摩、集中研讨为抓手,广泛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搭建形式多样的交流平台。要总结梳理经验做法,遴选一批先进典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在官网和“中国水产”微信公众号设立专栏,组织编制工作动态,各地要积极报送工作动态和典型案例。要加大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模式示范推广力度,深入打造一批代表性好、展示度高的示范样板,制定一批区域适用性好、指导性强的技术标准,宣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范例,构建一批产学研推用紧密结合、优势互补的示范推广新机制。要继续遴选和培育一批创新度高、成效显著、代表性强的骨干基地,与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相衔接。要积极鼓励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主动应用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模式,打造品牌、提升效益。
 
  我局将会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适时组织开展“五大行动”实施情况调研。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于3月15日、7月15日、11月30日前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总结半年工作和全年工作,并报我局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请省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认真组织填报“五大行动”骨干基地信息管理系统(https://xd.szjoann.net)。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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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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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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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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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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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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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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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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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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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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