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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沪农委〔2022〕25号)

2022-02-18 10:016110
各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为切实做好本市主要动物相关食品资讯动物疫病免疫相关食品资讯免疫工作,夯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基础,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和《2022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月28日
  上海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切实做好本市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有效防范动物疫病发生风险,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本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强制免疫病种如有变动,按农业农村部和本市相关规定调整实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其他疫病,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的防控要求开展免疫。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本市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
 
  (二)免疫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同时,统筹做好狂犬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三)“先打后补”要求。2022年起,对全市所有符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实行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二、疫苗选择
 
  选择与本市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的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的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四、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免疫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各区农业农村委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免疫方案,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持续跟踪病原变化和流行趋势,为本市免疫方案的制定、疫苗的选择和更新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引导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疫苗采购、出入库管理和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五、组织实施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区要按照本市免疫方案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及时细化制定免疫实施方案。
 
  (二)组织技术培训。各区要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好乡镇、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做好个人防护和各项消毒工作。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存储管理,保证疫苗质量。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
 
  (三)完善免疫记录。各区要依托上海畜牧云平台,进一步加强免疫档案工作,做到镇(乡)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四)落实报告制度。各区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要安排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相关信息及时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
 
  (五)评估免疫效果。各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加强对免疫效果的监测与评价工作。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养殖场,要及时组织其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定期对其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
 
  六、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并且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疫苗使用管理。要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报废疫苗和疫苗空瓶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中的生物安全管理。
 
  (三)加强防控经费监管。各区统筹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购买防疫服务、防疫人员防护等所需的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不得挤占、挪用。要配合财政部门不定期对防控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附件下载:
 
   沪农委〔2022〕25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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