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新闻首页 频道列表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陕西省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2022-02-22 16:291350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
 
  为切实做好畜禽相关食品资讯畜禽及畜禽产品相关食品资讯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相关食品资讯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维护养殖业相关食品资讯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相关食品资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食品资讯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相关食品资讯卫生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动物源细菌相关食品资讯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2〕2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22年陕西省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潘康锁,029-87317266;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联系人:凌莉,029-87365995)
 
  2022年陕西省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一、任务分工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全省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送实施情况;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农检中心”)和韩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工作;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期完成本辖区监控计划的抽样(附件1)及超标样品违法案件处理工作,并按期将样品送达省农检中心。
 
  二、抽检要求
 
  (一)抽样应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按照抽样操作技术要点抽样(附件2),并按要求填写信息。
 
  (二)畜禽产品样品原则上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开展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兽药残留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按照四个季度均匀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并分别于2月28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5日前将抽取样品送达省农检中心。
 
  (四)检测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省农检中心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调整本计划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的,应事先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如已有确证方法,应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六)省农检中心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应在发现阳性样品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我厅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我厅将及时组织启动跟踪抽样程序,每发现1份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份样品。跟踪抽样检测数量列入监控计划,与其他检测数据按照规定格式要求(附件3),一并报送。
 
  三、结果应用
 
  省农业农村厅将进一步加强跟踪督办,样品来源所在地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要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启动追溯程序,对养殖场(户)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责令其立即改正;发现假劣兽药、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立即清缴销毁,依法严肃查处;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情形的,要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要监督养殖场或屠宰场对涉及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相关处理处罚结果要及时报我厅,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经费保障。各市(区)开展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工作所需经费,从省级下达各市(区)的兽药及兽药残留监督抽检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强化用药监督。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通过实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掌握本辖区畜禽养殖用药情况,采取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措施,依法查处超范围、超剂量用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养殖环节规范用药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信息报送。省农检中心应分别于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1月20日前)将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检、查处等实施情况报我厅及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附件:1.各市(区)抽样数量及检测任务表
 
  2.抽样技术操作要点
 
  3.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附件.docx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8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922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2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718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4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招商网 | 客服电话:13001020228 | 备案:京ICP备2021036222号
免责声明: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不进行网上销售,对交易双方不负任何责任。望双方谨慎线下交易。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违反行业相关政策及国家法律规定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如有信息、图片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