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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扩种大豆油料专项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2〕1号)

2022-02-28 14:165310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相关食品资讯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关于扩大大相关食品资讯大大豆和油料相关食品资讯油料生产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千方百计扩种大豆油相关食品资讯大豆油料任务落到主体、落到地块,现就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相关食品资讯服务组织扩种大豆油料专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前提下,统筹粮食和油料发展,引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扩大大豆油料生产,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提高大豆油料产能,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为大豆油料扩种提供坚实的主体支撑和服务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遴选重点主体。各省份要择优遴选一批种植规模大、技术装备适宜、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重点主体,鼓励其积极承担大豆油料扩种任务,引导技术、人才、资金、装备等要素向重点主体集聚,提升其大豆油料产出能力和品质水平。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鼓励将大豆油料产业专家、农技推广骨干、配套农机具改装研发人员等纳入辅导员队伍,对承接大豆油料扩种任务的重点主体实现辅导员服务全覆盖。引导大豆油料加工收储、农机装备制造等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共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中心,提供运营指导、交流培训、技术推广、组织托管等公共服务,加快推动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强素质、外强能力。
 
  (二)强化政策支持。东北四省区要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任务优先向承担扩种大豆任务的县(市、区)安排。16个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省份要结合相关项目实施,统筹对承担任务的县(市、区)给予支持。
 
  (三)开展专题培训。利用“耕耘者”振兴计划,每省份安排一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现场培训班。各省份要做好组织工作,选好现场,搞好培训,提高扩种大豆油料支持政策知晓度和关键技术普及率。
 
  (四)推进社企对接。加强同中化、中邮等企业合作,在大豆油料扩种地区确定一批社企对接推进重点县,聚焦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大豆油料生产共性需求,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搭建公共平台,在技术集成应用、生产资料供应、耕种收、统防统治、产后加工储藏、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服务。
 
  (五)推广服务模式。在东北四省区,总结推广一批扩种大豆的成熟服务模式。针对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省份,分西南、西北、黄淮海和长江中下游4个片区总结推广一批有效服务模式。
 
  (六)强化示范带动。鼓励大豆油料扩种地区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培育一批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对积极从事大豆油料扩种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予以名额倾斜。开展第五批国家示范社评定,单列大豆油料扩种示范社名额。各地要通过线上线下专题讲座、交流研讨等方式,组织先期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组织介绍技术模式、交流经验成效,及时宣讲大豆油料扩种支持政策,最大程度调动种植积极性。遴选全国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社会化服务典型范例,总结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促进大豆油料产能提升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运行规范、稳粮扩油的先进典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部署。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履行指导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职能,紧扣大豆油料扩种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确保专家指导、农技服务、政策支持落到实处。
 
  (二)加强情况调度。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大豆油料扩种任务落实进度调度和苗情长势调度工作,及时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解决。要加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确保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要及时总结梳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动农户开展大豆油料生产的好模式好经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现场观摩、研讨交流、典型案例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营造良好氛围。认真总结本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扩种大豆油料的进展成效,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王梦颖
 
  电 话:010-59193197
 
  邮 箱:zyhzc@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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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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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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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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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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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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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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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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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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