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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陕市监通告〔2022〕11号)

2022-03-07 15:5811340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相关食品资讯餐饮服务相关食品资讯服务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相关食品资讯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请于2022年3月22日前,通过邮件形式将意见反馈至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
 
  联系人:陈珣 联系电话(传真):029-86138293
 
  邮递地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739号
 
  电子邮箱:1216338071@qq.com
 
  附件: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4日
 
  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包括网络食品销售、网络餐饮服务,下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入网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本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开展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备案工作,指导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辖区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的备案管理权限和相关要求。
 
  第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主体业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内容。
 
  第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扫描件或照片;
 
  (三)电信许可证或ICP备案证书扫描件或照片;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或照片;
 
  (五)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安全承诺书(附件2)。
 
  委托他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或照片。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相关证明。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并给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符合要求后给予备案。
 
  第八条 备案号编码规则:
 
  备案号格式为:“陕网食备”(“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简称)和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码。数字从左到右依次为:1位企业性质代码,1位主体业态代码,4位顺序码。
 
  企业性质代码1代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2代表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主体业态代码1代表食品销售交易,2代表网络餐饮服务。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公开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备案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主体业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网站名称、域名、备案号等。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的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 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凭证有效期3年。
 
  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终止网上食品交易的,应于停止平台服务或者终止网上食品交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
 
  第十三条 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连锁公司总部建立网站为其门店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申请表
 
  2.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安全承诺书
 
  3.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凭证
 
  4.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信息公示表
 
  附件1
 
  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申请表
陕西省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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