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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请报送2022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有关材料的函(农渔养函【2022】18号)

2022-03-07 16:07107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相关食品资讯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全国水产相关食品资讯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食品资讯中央国务院相关食品资讯国务院关于稳定水产养殖相关食品资讯水产养殖面积,提升渔业发展质量的有关部署,充分发挥水产健康养殖相关食品资讯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依照《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商请你厅(局、委)报送2022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称“国家级示范区”)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高标准创建一批绿色发展理念突出、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完善、养殖管理规范、能够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的国家级示范区,进一步提升水产养殖业整体发展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
 
  二、创建数量
 
  东、中部地区各省(区、市)报送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数量不超过6个,其中,以县人民政府为主体不超过4个;西部地区各省(区、市)报送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数量不超过4个,以县人民政府为主体不超过2个。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数量要求报送并明确创建单位排序。
 
  三、其他事项
 
  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动员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水产养殖重点县(市、区)进行申报,指导申报单位按照创建内容和要求,积极改善生产条件,提高装备水平,创新经营机制,增强产业发展活力,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尽早达到国家级示范区标准。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要求,认真做好对创建示范主体的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且无异议后择优报送。
 
  国家级示范区采取线上线下同步申报方式,各省(区、市)通过“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管理系统”(网址:https://sfc.szjoann.net)填写申报信息。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报送材料,报送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本各一份,电子文本通过线上申报系统上传(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100Mb),正式文件于10月31日前报送至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以系统提交和收到文件时间为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的领导,确保示范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国家级示范区的考核验收工作组要做到现场核查、逐项评价、严格把关、规范验收,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把好审核关,认真核对示范单位基本信息及验收结果,建立和完善数据库。
 
  (二)加大扶持、扩大宣传。各地要积极争取支渔惠渔政策资金,优先支持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工作。鼓励涉渔转移支付等资金向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单位倾斜。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媒介,大力宣传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成效,树立一批绿色发展典范,提高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的公众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力。
 
  (三)强化督导、及时总结。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创建指导、工作考核,对工作中发现国家级示范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报告我部,严重者将取消其称号。我部也将适时对各地示范创建工作进行实地调研和督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国家级示范区进行年度考核,认真总结示范创建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年度考核报告请于12月20日前报送我部。
 
  联系方式: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电话:010-59194433,电子邮箱:sfc@agri.gov.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18号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电话010-59192996,电子邮箱:aqucfish@163.com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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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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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评论2024-03-138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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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评论2024-03-13922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2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718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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