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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作物植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2〕125号)

2022-03-07 16:147090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当前,正值全省春耕备耕关键时期,从源头抓好粮食相关食品资讯粮食作物种子检疫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及早落实植物疫情相关食品资讯植物疫情监测预警和阻截防控工作措施,对牢牢掌握全年粮食作物植物疫情防控主动权,坚决守住我省粮食安全相关食品资讯粮食安全生产底线至关重要。为进一步强化粮食作物植物疫情全链条治理,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决扛起粮食作物植物疫情防控责任
 
  一要充分认识植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植物疫情防控是生物安全的重要内容,粮食作物植物疫情防控又是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的基础。各地务必要从生物安全、农业生产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粮食作物种子检疫监管和植物疫情监测防控,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筑牢屏障。二要切实增强植物疫情防控工作的紧迫感。今年,稳定粮食产量和大豆种植扩面是我省“三农”重点工作,目前我省已有稻水象甲、水稻细菌性条斑病、毒麦等5种粮食作物植物疫情发生,大豆疫病、玉米褪绿斑驳病毒病等疫情也面临传入风险。各地务必要强化底线思维,增强责任感,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为保障“三农”重点任务完成打好基础、做好保障。三要压紧压实植物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各地要依法依规严格落实植物疫情防控属地责任,紧盯粮食作物国家、省级制(繁)种基地,建立健全种子种苗检疫监管工作长效机制。要分级分片落实粮食作物植物疫情监测防控各项措施,完善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防控准备。
 
  二、关口前移,规范粮食作物种子产地检疫
 
  一是规范开展田间调查。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实施种子种苗产地检疫,在作物生长期间开展3次以上田间调查,做好详细记录,由植物检疫员(2名及以上)和生产单位代表签字确认,调查情况及时准确录入“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调查记录及影像资料等一并存档备查。二是认真核查制(繁)种信息。各地应要求生产单位在最后一次田间调查前,如实提供申报品种的实际制(繁)种面积、产量及相关证明材料。结合最后一次田间调查,通过查看用地证明或合同、走访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生产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三、从严把关,强化粮食作物种子调运检疫
 
  一是加强调运检疫核查核实。对产地检疫合格证过期或植物检疫证书备案超过1年无法签证调运的陈种子,以及凭有效植物检疫证书从县境外调入、需再次调出县境的种子,调运申请人提出调运检疫申请后,由2名及以上植物检疫员进行现场核查,规范填写现场检疫记录,并与调运申请人或其代表共同签字确认。二是加大证书查验力度。各地要加强粮食作物种子日常检疫监管,在粮食作物种子调运销售季节,加大对仓库、销售门店、批发市场等有关场所的证书查验力度。发现无《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要求书》等植物检疫证明,违规调运、销售种子的,或货证不符的,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
 
  四、科学布防,织密粮食作物植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络
 
  一是增设监测点,确保植物疫情监测全覆盖。各地要以稻水象甲、水稻细菌性条斑病、毒麦、玉米褪绿斑驳病毒病、大豆疫病等重大和高风险粮食作物植物疫情为重点,在部、省统筹建立植物疫情监测点的基础上,增设常规监测点,确保粮食主产区、高风险区,以及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粮食园区监测预警布点全覆盖。二是优化监测方式,确保植物疫情监测结果准。各地要在农业农村部及我省拟定的重大植物疫情监测调查技术方案指导下,因地制宜,更新手段,采取定点监测和随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疫情监测,准确掌握植物疫情发生动态,预判植物疫情发生态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三是把握关键时期,确保植物疫情监测效率高。在水稻秧田期和拔节期、小麦灌浆期、玉米幼苗期和拔节期、大豆幼苗期和开花期等植物疫情高发期,加大调查频率,发现新发生疫情,第一时间报告,及时处置。
 
  五、分类治理,狠抓粮食作物植物疫情防控措施落实
 
  一是全面落实稻水象甲防控关键技术。稻水象甲发生区要在水稻秧田期全面实施秧苗带药移栽,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统防统治。在水稻本田期,及时补防一代幼虫,适时兼治一代成虫。二是持续开展水稻细菌性条斑病预防性防控。水稻细菌性条斑病老发生区要开展综合防治,在播种前做好种子药剂浸种处理,在秧苗期开展药剂防治,在水稻收获后做好田间稻桩和杂草清理工作。盆地内历史发生区要持续做好疫情跟踪调查,必要时在秧田期和高温高湿季节开展预防性防控。三是着力推进零星疫情铲除。毒麦发生区要结合油菜扩面等政策支持,通过拔除、换种、改种等措施,力争根除疫情。马铃薯内生集壶菌发生区要结合抗病品种使用、化学防治等措施,逐步根除疫情。马铃薯金线虫发生区要通过轮作、休耕等农业措施,结合化学防控,控制危害损失。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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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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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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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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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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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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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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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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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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