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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03-09 11:366810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是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过程考核”的有效手段,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总局印发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用于规范全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涉及复检和异议工作,因其条目清晰、简便易用、可操作性强等优点,对规范约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中复检和异议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中复检和异议工作不断深入进行,该管理办法在具体工作程序指导、特殊情形考虑不足等问题逐渐显现,与目前我市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中复检和异议工作形势不相适应,因此建立健全适应本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中复检和异议工作的管理办法是我市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迫切需求。
 
  作为天津相关食品资讯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入落实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任务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工作,针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普遍认为难度大和风险高的复检和异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要求,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流程,完善相关权利义务和工作时限,明确受理范围和审核形式,制定流程化、规范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概况
 
  《天津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办法》共五章31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复检和异议工作进行了概括性规定。第二章复检工作共12条,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受理方式等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三章异议工作共7条,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受理方式、审核方式等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四章工作管理共4条,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管理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五章附则共3条,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其他有关补充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主要创新点
 
  (一)细化工作流程
 
  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全过程、全链条进行规范。对于抽样过程异议、真实性异议和检验方法异议,规定不同的办理流程和时限。对于需要多个环节进行核查的真实性异议,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部门责任,量化整体核查时间,提高异议处置工作效率。
 
  (二)明确权利义务和审核时限
 
  一是明确申请人、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和需要配合的部门权利和义务。二是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从受理到处置完毕全过程各环节时间节点进行量化规定,有效地规范工作程序。
 
  (三)建立健全异议审核程序
 
  一是建立多方研讨会商会议制度;二是确立市市场监管委督办异议核查工作的权力;三是完善同时提出复检和异议以及同时提出多个异议的受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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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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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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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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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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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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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2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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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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