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新闻首页 频道列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沪市监稽查20220108号)

2022-03-11 15:532570
各区市场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相关食品资讯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治理校园及周边、网络平台等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色情低俗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现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2〕10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要求,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和标签标识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主动监测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存在的隐患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处、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督促校园及其周边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全面自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责任和义务。食品经营者严禁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标识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凡发现存在宣传违反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经营者要立刻下架。(责任部门:市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二、压实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责任
 
  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依法依规落实入网经营者资质核验、登记等义务,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管理、公示,全面落实不需要登记的经营者自我声明公示。以无底线营销用语及行为为监测审查重点,开展全面自查,及时清理包装、标签标识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宣传用语和违法广告,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采取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向所属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责任部门:市局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工具箱”作用,综合运用登记注册、日常监管、执法稽查、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重点加强校园及校园周边等区域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抽检监测,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标签标识不合法的食品;(责任部门: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
 
  2.对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责任部门:市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广告监督管理处)
 
  3.发布恶搞、低俗以及含有色情、软色情内容等违反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责任部门:市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4.为“三无产品”等法律、行政法规严禁生产、销售的产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责任部门:市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5.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责任部门:市局执法稽查处)
 
  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对违法情形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未向主管部门报告。(责任部门:市局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
 
  违法情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的一律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责任部门:市局信用监督管理处、反不正当竞争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
 
  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纳入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工作内容和相关考核,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开展治理工作列入工作重点,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务求取得实效。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要认真组织实施,市局业务处室要加强指导,推进落实。
 
  (二)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案例宣传
 
  各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公安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共治良好局面,彻底杜绝以食品名义宣传软色情、低俗信息等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查处。通过查办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惩一批违法分子,形成有效震慑。
 
  (三)加强工作总结,及时报送信息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要加强信息报送,于2022年5月1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工作统计表(见附件)和典型案例。其中,工作总结和工作统计表同时报送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和执法稽查处;典型案例按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要求报送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市局业务处室要加强指导,于5月20日前将本领域工作总结、工作统计表和典型案例报送至执法稽查处。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市局将对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和材料上报情况进行总结,并予以通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局执法稽查处王晓铭,64220000转2295分机;市局相关业务处室“铁拳”行动联络人即为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联络人。
 
  附件: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日
 
  附件:
 
   164489372052392403.doc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5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8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922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2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718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5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招商网 | 客服电话:13001020228 | 备案:京ICP备2021036222号
免责声明: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不进行网上销售,对交易双方不负任何责任。望双方谨慎线下交易。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违反行业相关政策及国家法律规定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如有信息、图片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