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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晋农办牧医发〔2022〕50号)

2022-03-23 10:323600
各市农业农村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相关食品资讯畜牧兽医局下发的《关于开展2022年生鲜乳相关食品资讯生鲜乳质量安全相关食品资讯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2〕137号)文件要求,2022年我省将继续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日常监管,严查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持续抓好责任落实。各市农业畜牧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监管职责,定期组织县(区)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开展日常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坚决予以取缔;要统一标准,突出监督重点,对不合规、不达标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要及时监督整改;要加大风险隐患排查,认真落实跨省营运的生鲜乳运输车既受发证地的监管也受营运地的监管,确保日常监管全覆盖;对于监管过程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跟踪查处结果,及时上报省厅。
 
  二、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信息化监测,确保“奶业监管平台”运行通畅。各市农业畜牧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核查上报工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及时准确掌握奶站和运输车的变化情况;要严格要求生鲜乳收购许可证、运输车准运证在“奶业监管平台”中打印出证,要附带直接扫描即可生成该场信息的二维码;要认真履行跨省运营的生鲜乳运输车在“奶业监管平台”中备案等有关要求。
 
  三、及时安排部署,保障生鲜乳监测工作有序开展。各市农业畜牧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及早安排部署,统一协调生鲜乳检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抽检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密切配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国家安排我省的监测任务;抽样过程中如有特殊原因对监测计划进行局部调整的,请各市予以主动配合,确保全省任务顺利完成。
 
  1.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联 系 人:袁瑞   荆 彪
 
  联系电话:0351-6830387    0351-8235508
 
  邮    箱:sxxmsyj@126.com
 
  传    真:0351-8235600
 
  2.“奶业监管平台”技术支持单位
 
  联 系 人:梁海军
 
  联系电话:010-62160212
 
  邮    箱:67513193@qq.com
 
  传    真:010-62160213
 
  附件:1. 202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例行监测.doc
 
  2. 2022年生乳国标指标监测.doc
 
  3. 2022年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测.doc

  4. 2022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doc
 
  5. 生鲜乳检测及判定方法.doc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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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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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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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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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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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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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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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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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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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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