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新闻首页 频道列表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广州市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2022-03-29 16:576350
各区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
 
  现将《2022年广州市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相关食品资讯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联系人:李璠,联系电话:86351935)
 
  2022年广州市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保障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相关食品资讯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等法律、法规相关食品资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督促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顽疾问题和突出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二、检查重点
 
  (一)重点对象:校园周边食品销售单位;重大节假日的消费重点区域如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的食品销售单位;大型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其入场销售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及其配送中心、门店等;农村地区食品销售者。
 
  (二)重点品种:湿粉类食品、进口冷链食品、应节食品、生鲜肉及肉制品、酒类产品(含自泡酒)、活体河豚鱼和野生河豚鱼及其制品(禁止经营)、食品添加剂、预制菜、非法使用金银箔粉食品等。
 
  (三)重要时点: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春秋两季开学季,季节变换期,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等。
 
  三、检查内容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其中,特殊食品销售环节,除上述内容外,还应重点检查销售者是否存在宣传资料、网页刊载的特殊食品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以及其他禁止含有的内容、保健食品是否标示警示用语等。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举办前报告、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经营环境和条件检查等情况。
 
  对从事有特殊温、湿度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备案、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要求落实等情况。
 
  四、检查频次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每两年对辖区内所有食品销售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销售者以及高风险食品销售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其中,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列为D级监管,每学期开学时段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
 
  除飞行检查外,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覆盖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
 
  五、工作要求
 
  (一)科学计划,有序推进。各区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科学拟制监督检查计划,计划应包含但不限于本计划所列的重点检查对象,同时,认真落实分类分级管理要求,按期完成辖区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评定工作,确保完成率100%。市局要加强对各区局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适时对各区局监督检查情况开展飞行检查、督导检查。
 
  (二)严格检查,闭环管理。各区局要严格规范日常监督检查行为,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情况记录整改结果,确保整改到位。发现违法违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督促食品销售者追查相关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根据需要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三)依法公开,成果运用。各区局应当依法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着力提高监督检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让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让违法者受到震慑。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6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87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922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3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719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5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招商网 | 客服电话:13001020228 | 备案:京ICP备2021036222号
免责声明: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不进行网上销售,对交易双方不负任何责任。望双方谨慎线下交易。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违反行业相关政策及国家法律规定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如有信息、图片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