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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清远市特殊食品经营环节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2022-03-31 15:067820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相关食品资讯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广东省特殊食品生产相关食品资讯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相关食品资讯检查计划和2022年省级特殊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经营环节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市监食特〔2022〕117号)的有关要求,市局制定了《2022年清远市特殊食品经营环节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做好检查计划的落实。联系人:李聪,电话:0763-3630968。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2022年清远市特殊食品经营环节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及省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广东省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计划和2022年省级特殊食品经营环节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市监食特〔2022〕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2年清远市特殊食品经营环节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加大对重点品种、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检查力度,深入摸排特殊食品风险隐患和监管薄弱环节,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特殊食品的质量安全。
 
  二、检查时间
 
  2022年3月-11月
 
  三、检查任务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以飞行检查方式对全市范围内的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任务数量为75家,由市局带队完成25家,各县(市、区)局各自组织完成50家。其中:清城区局12家、清新区局8家、英德市局8家、连州市局6家、佛冈县局4家、阳山县局4家、连南县局4家、连山县局4家。检查对象通过“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从商超、药店、会议营销(体验)店、专卖店以及母婴日用品店等各类特殊食品经营单位中随机抽取。
 
  加强对辖区内的互联网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和第三方平台的网络巡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特殊食品、网页上刊载的特殊食品信息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以及其他禁止含有的内容、保健食品销售页面是否标示警示用语等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特殊食品经营单位飞行检查工作按照检查内容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18号)中的表1-2《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执行,检查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检查过程必须按照特殊食品良好经营规范要求,重点检查经营单位经营项目是否与批准的一致、是否设立特殊食品销售专区(专柜)、特殊食品是否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是否销售来源不明或假冒的特殊食品、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落实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规定、经营场所是否有非法产品宣传广告或宣传资料等,必要时对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开展监督抽检。
 
  (三)检查结果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跟踪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整改复查表》《食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处理情况报告单》上报市局检查组,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回《食品经营许证》。
 
  (四)检查过程发现有涉嫌非法添加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局实施抽样,送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移交执法监督部门处理。
 
  (五)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参照省、市局做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制定本地区特殊食品经营环节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对辖区内特殊食品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双随机检查,检查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县(市、区)局飞行检查任务数量,并及时将相关检查信息录入“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
 
  五、职责分工
 
  (一)食品市场监督管理科负责全市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总体协调工作,制定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成立飞行检查组、执行飞行检查工作要求;检查组一般由3至4名特殊食品监管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被检查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局应选派1至2名特殊食品监督管理人员作为检查人员,共同完成检查工作。
 
  (二)各县(市、区)局在完成辖区任务的同时配合市局食品市场监督管理科双随机抽查工作工作。
 
  六、检查后处理
 
  (一)检查结果处置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执行,检查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于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涉嫌违法的,移交执法监督部门查处。
 
  (二)对违法行为严重、案件重大或跨地区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当地执法监督部门处理。
 
  附件:1. 食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处理情况报告单
 
  2.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
 
  3. 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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