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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2-04-02 09:125620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食品摊贩相关食品资讯食品摊贩备案和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饮食相关食品资讯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法》、《天津相关食品资讯天津市食品生产相关食品资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食品资讯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7〕6号)中的《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自2022年5月9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细则》是食品摊贩业态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食品摊贩业态经营主体增量明显,经营模式日趋多样化,《细则》中原有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修订《细则》是适应基层监管需求的需要。现行《细则》在规范我市食品摊贩经营活动、保证摊贩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近5年来,在备案和监管工作中发现一些问题,不能适应基层监管需要。因此,有必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有效解决基层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三)《细则》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重新公布。《细则》由原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5月9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因此,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需要在2022年5月9日前对《细则》进行修订重新公布并实施。
 
  二、《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细则》的总体框架与原《细则》基本一致,分为五章(共三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职责部门名称。按照2018年12月《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再保留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将我市食品摊贩备案和监管工作的三级职责部门,分别修改为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修订禁止经营食品目录。一是将原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表述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二是增加自酿酒、散装食用油、自制乳制品等高风险食品种类。
 
  (三)简化申请食品摊贩备案需要提交材料。删除原《细则》要求提交“食品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和“固定食品摊贩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要求。
 
  (四)修订固定食品制售摊贩备案程序。将原“书式审查”备案模式改为“书式审查+现场核查”备案模式,对固定食品制售摊贩备案申请受理、现场核查流程、时限和具体操作要求作出规定,突出对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和现场环境卫生条件的核查,确保制售食品的食用安全性。
 
  (五)修订食品经营项目。将固定食品制售摊贩的经营项目修订为:食品制售(热食类制售、冷食类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半成品类制售)、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
 
  (六)增加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作出注销备案证明决定的情形。一是食品摊贩主体资格依法终止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况;二是食品摊贩持续6个月以上不在备案经营场所(区域)和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况。
 
  (七)增加食品摊贩主体责任。一是明确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从事入网食品经营活动;二是要求公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三是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加工制作食品前要对手部进行清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销售食品时采取工具或货款分开方式售货。
 
  (八)对夜市内食品摊贩备案监督管理作出规定。夜市中按照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划定的限定区域和限定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摊贩参照早餐车(亭)摊贩相关规定实行备案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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