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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用菌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特函〔2022〕301)

2022-04-06 09:384900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阜阳市菜篮子工程推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十四五”食用菌相关食品资讯食用菌产业发展规划》(皖农工组〔2021〕8号)、《安徽省食用菌产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皖农工办〔2021〕46号)、《2022年安徽省食用菌产业工作要点》(皖农特函〔2021〕1166号),确保2022年省委一号文件相关食品资讯一号文件和“两强一增”行动计划确定的食用菌产业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现就进一步做好食用菌产业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快推动食用菌产业发展,是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是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高屋建瓴作出的重大决策。2021年,我省密集出台推动食用菌产业发展三个文件,今年省委、省政府把推动食用菌产业发展纳入省委一号文件和“两强一增”行动计划,明确了“十四五”期间食用菌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2022年的目标任务。各地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的政治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把食用菌作为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农民增收的重要产业来抓(主要针对食用菌产业发展示范市县,对于非示范市县不做硬性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自我加压,参照示范市县执行,下同)。
 
  二、构建政策体系,推动有序发展。根据省食用菌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和工作要点,抓紧研究制定本区域食用菌产业发展规划(或行动计划)和2022年度工作要点,健全完善支持和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的政策机制,尽快形成从省级到市县、从中期规划到年度要点、从发展思路到目标任务、从总体部署到要素保障的全省系统完备的食用菌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示范市县出台的政策性文件要在6月底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积极筹措资金,加大产业投入。把支持食用菌产业发展作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三农”优先发展的具体举措,积极争取从市县年度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落实食用菌产业发展资金。大力统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相关涉农资金,积极探索和完善担保、贴息、债券、保险等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与资金杠杆作用,有效引导和撬动金融与社会资本投入。
 
  四、构建组织机制,完善技术体系。推动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食用菌产业发展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要成立食用菌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或工作专班),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调度督查机制,确保食用菌产业发展有力有序推进。各地农业农村局和食用菌生产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好主管部门的牵头抓总职责,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加强政策宣传,争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关心关注、支持配合,努力营造食用菌产业发展良好氛围。要推动完善食用菌技术推广与管理体系,示范市县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至少配备1名食用菌专业技术人员。
 
  五、做好项目储备,推动“双招双引”。超前谋划、认真编制和储备一批高质量食用菌产业发展项目,为食用菌产业招商引资和申报省级以上有关项目夯实基础。着力优化投资环境,通过集中举办招商会,以及点上对接(市与市、县与县、企与企)等形式,“走出去”“请进来”,积极主动对接、引进一批食用菌头部企业在皖投资兴业。
 
  六、打造典型经验,开展示范带动。示范市县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打造全省食用菌产业现代化的先行区、样板区,在组织领导、政策支持、破解难题、打造亮点、集成技术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为全省其他市县食用菌产业发展提供借鉴。要认真总结、提炼、上报推进食用菌产业发展中的典型案例和先进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其中,示范市县至少要形成1篇关于食用菌产业发展典型案例,或者经验做法、技术模式、取得成效方面的报告,并于9月底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七、强化分析调度,实行动态调整。省农业农村厅对全省食用菌产业发展情况实行月分析、季调度,根据分析调度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督查,并于次年2月底以前根据上年度工作落实和产业发展情况对食用菌产业发展示范市县名单进行调整。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分析调度工作,积极配合,并于每季度末3日内以市为单位上报《安徽省食用菌产业发展调度表》(见附件)。
 
  联系人:李萍萍;联系方式:0551-62640541;邮箱:ahstsnyglz@163.com。
 
   安徽省食用菌产业发展调度表.doc
 
   关于进一步做好食用菌产业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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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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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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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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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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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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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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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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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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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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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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