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新闻首页 频道列表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04-07 13:316040
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农业科学院),转基因相关食品资讯转基因研究试验单位,厅有关处、中心:
 
  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相关食品资讯生物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工作,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相关食品资讯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食品资讯法规规定的职责任务,保障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有序推进,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农办科〔2022〕5号)精神,我厅制定了《2022年山西省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docx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仿宋楷体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农办科〔2022〕5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的部署要求,着力提升转基因生物监管能力,优化监督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研究、试验、制种、经营、种植、加工、进口等行为,确保各项法律法规有效贯彻执行,为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环境。
 
  (一)农业转基因监管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支出纳入政府预算。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合监管机制,织密监管网络。
 
  (三)依法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生产、加工和进口等活动全覆盖监管。对省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种子生产基地、转基因农产品加工企业全覆盖监督检查。指导从业主体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四)开展玉米、油菜田间抽样检测,玉米地市级抽样检测全覆盖。
 
  (五)加大科普宣传和普法工作力度。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研究试验环节监管。对农业转基因研发单位全面检查,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基因编辑等育种技术研究、中外合作研究试验是否依法开展。排查转基因非法试验,对转基因生物试验全程监管。试验前核查控制条件是否合规,试验中检查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以及试验材料可追溯管理情况,试验后检查收获物、残余物等管理情况。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农业科学院)要对南繁育种单位从严管理,对所属南繁基地进行全覆盖抽检,坚决铲除违规试验和育繁种材料。
 
  (二)严格品种审定环节管理。完善转基因大豆玉米棉花等品种管理,畅通产业化应用通道。严防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进行审定,对未获得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申请单位应确保品种不含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品种试验组织单位应进行转基因检测,发现含有未经批准转基因成分的,立即终止试验并严肃处理。
 
  (三)强化种子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对种子企业的育种材料及相关育种基地开展转基因成分检测,严防非法转基因育种。加强对制种基地及疑似种子生产田的排查力度,查早查小,在种子下地前和苗期及时开展检测。春耕备耕前和种子收获季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以玉米、油菜为重点,对种子市场、经营门店开展转基因成分抽检,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销售。对玉米、油菜种植大县或集中连片田间种植地利用试纸条等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样监测,发现问题,一律铲除,同时深入农户,倒查种子源头。
 
  (四)严格进口加工环节监管。强化对境外贸易商、境内贸易商和加工企业“三位一体”审查,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管控。严查运输、储存、加工等过程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管理等档案记录,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用途。
 
  (五)做好种植区域跟踪监测。安排专业人员跟踪监测转基因作物种植区域的病虫害消长、种群结构及其生物多样性变化,及时掌握有害生物抗性动态,研究提出应对措施,严防目标害虫转移对其他作物造成危害,防范次要害虫上升危害。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农业转基因相关从业者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通过行政指导会、监督检查、约谈、培训等方式,督促转基因相关从业者进一步严格管理制度、强化管控措施、完善设施条件、落实主体责任。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等研发单位要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健全从实验室到田间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切实做好本单位研发活动的管理工作。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制种亲本和种子来源的管理,建立健全档
 
  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严防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
 
  (二)明确管理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监管主体,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勇于担当作为,专题研究部署转基因监管工作,层层传递管理责任;要加强工作调度,建立机制,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制度化、常态化,保障人员、装备和工作经费。加大农业农村与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联合监管。强化科教、种业、农业综合执法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科教管理机构牵头抓总,做好协调监管、科普宣传等工作;种业管理机构负责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制种企业、种子市场、经营门店的监督检查,严防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进行审定,加强对制种企业资质监管,督促企业和基地执行种子生产转基因检测制度,做好种子生产基地转基因抽检工作;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严厉打击非法试验、生产、销售转基因种子的行为,对涉及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行政审批机构依法做好行政许可相关事项。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等单位加强对所属涉及转基因研究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管理,负责对所属科研试验基地全覆盖抽样检测。
 
  (三)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执法检查的力度和频度,提升监管实效。重点在春耕备耕、秋收冬种、制种售种等关键时节,以研发单位、育种制种企业和加工销售企业等重点对象,盯紧研究试验、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经营、产品进口加工等重点环节。加强玉米、油菜大县、玉米制种基地、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基地、省界边界县等重点地区的抽查检查。
 
  (四)加大查处力度。全面摸排收集违规线索,及时立案,依法从严处理,对已办结案件依法做好信息公开,曝光查处结果,形成震慑。落实监管线索督办、约谈问责制度,严肃追究不作为、不监管、相互推诿者的责任。推进转基因监管信息报送制度常态化,关键节点实行监管信息日报,案件查处实行信息月报,重大案件随时报送,没有案件的零报告。
 
  (五)加强科普宣传。深入宣传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的重大意义,科学认识和利用农业转基因技术,统筹资源,整合力量,创新机制,形成科普宣传合力;深入学校、社区和公共场所,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扩大科普宣传覆盖面,为农业转基因技术研究和应用创造良好的氛围。
 
  四、工作安排
 
  (一)工作部署。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区域特点,及时制定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实施方案,细化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
 
  (二)组织实施。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监管责任,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按照《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手册》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开展监管工作,做好检查记录。每月8日前将上个月月度监管信息报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
 
  (三)工作总结。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及时总结半年及全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分别于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6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87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92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3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719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6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招商网 | 客服电话:13001020228 | 备案:京ICP备2021036222号
免责声明: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不进行网上销售,对交易双方不负任何责任。望双方谨慎线下交易。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违反行业相关政策及国家法律规定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如有信息、图片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