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新闻首页 频道列表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2〕87号)

2022-04-07 13:4410770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农业转基因相关食品资讯转基因生物相关食品资讯生物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2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3月25日
 
  河南省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贯彻中央关于“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持续落实《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农科教﹝2019﹞11号),完善农业转基因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科普宣传等职责分工,着力提升转基因生物监管能力,优化监督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研究试验、非法制种、非法种植、非法加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法律法规有效贯彻执行。对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基地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和加工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研究试验监管。报批前核查与报批后检查相结合,严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批准,基因编辑等新育种技术研究、中外合作研究试验是否依法开展,各项监督措施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同时,对涉农科研育种单位试验基地开展抽样检测,严防非法试验。(责任单位:厅科教处,省农业科技中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严格南繁机构监管。加强与海南省的协查联动,及时掌握我省南繁育种单位育种情况,依法依规从严管理。对违规单位严肃约谈,责令整改。(责任单位:厅科教处、种业管理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省种子站、农业科技中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严格品种审定管理。完善转基因棉花品种管理,畅通产业化应用通道,对未获得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的一律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严防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进行审定,申请单位应确保品种不含转基因成分,品种试验组织单位应进行转基因检测,发现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立即终止试验并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厅种业管理处,省种子站,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强化种子生产经营监管。加强对种子生产基地及疑似种子生产田的排查力度,在种子下地前和苗期及时开展检测,查早查小,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下地。加大种子加工和经营环节的转基因成分抽检力度,依法严惩非法加工经营行为,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责任单位:厅种业管理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省种子站,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严格进口加工监管。加强审批管理和服务。强化境内贸易商和加工企业审查,加强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流向监管。严查装卸、储存、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管理等档案记录,严禁改变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途,确保全部用于原料加工。(责任单位:厅科教处、法规处、产业发展处、饲料兽药处,省农业科技中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六)做好种植区域跟踪监测。安排技术人员跟踪监测转基因棉花种植区域的病虫害消长、种群结构及其生物多样性变化情况,及时掌握有害生物抗性动态,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加强目标害虫防治,防范次要害虫上升危害。(责任单位:厅经作处,省经作站、植保站,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属地管理。认真履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属地监管责任,强化部署、协同监管。牢固树立不执法就是失职的观念,敢于执法、严格执法。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组织专题研究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抓推进、重实效,充分确保人员、装备和工作经费等基础保障。(责任单位:厅科教处、种业管理处、产业发展处、饲料兽药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压实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召开行政指导会、监督检查、政策培训、约谈等方式,督促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发和种子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监管法定责任和法定措施。研发单位及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要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承担起审查、监督、检查、报告等职责,督促指导本单位研发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种子生产加工经营者要完善管理责任制度,强化内部人员培训,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确保源头和流向可追溯。(责任单位:厅科教处、种业管理处,省种子站、农业科技中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强化检查指导。加大关键时节、重要环节和重点地区检查指导力度,严格落实约谈问责,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人员责任。坚持监管信息报送机制,案件查处信息实行月报制度,重大案件随时报告,没有案件的零报告。(责任单位:厅科教处、办公室、种业管理处、产业发展处、饲料兽药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省种子站、农业科技中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加大查处力度。全面摸排收集违规线索,及时立案调查,查清主体,查明责任,依法从严处理,对已办结案件依法做好信息公开,曝光查处结果,形成震慑。紧抓重点案件不放,深挖线索来源,严查案件源头。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群众直接举报和我厅转办的监管线索要认真核查,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厅科教处、办公室、种业管理处、产业发展处、饲料兽药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加强科普宣传。以集中学习或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生物育种专题学习活动,将学习过程贯穿到转基因安全监管工作中,做到以学促干、学干结合,切实提高对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安全性的科学认识,不断增强对转基因安全管理的认识和政策法规执行力,保障科普宣传全面、客观、科学。广泛开展转基因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等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普及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引导公众科学理性看待转基因。结合农民教育培训和农技推广服务等工作,增加转基因宣讲内容,提高基层群众的科学认知水平。(责任单位:厅科教处,省农业科技中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六)加强舆情处置。落实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决策、预防预警机制、应急响应行动及后期处置工作的指挥、协调和实施,加强网上舆论监控,及时应对不良信息及突发事件发生,做到早发现、早处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厅科教处、办公室,省农业农村信息中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工作安排
 
  (一)工作部署。积极推动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纳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争取政府专项预算。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谋划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明确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和工作机制,抓好各项工作推进落实,依法做好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
 
  (二)组织实施。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和工作机制,务求工作实效,确保按时完成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各项任务。每月5日前报送上个月月度监管信息。(责任单位:厅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工作总结。及时总结半年及全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分别于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厅科技教育处。省厅将对监管措施得力、工作落实较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监管措施不得力、监管信息报送不及时的单位进行批评。(责任单位:厅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部门)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6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87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92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3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719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6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招商网 | 客服电话:13001020228 | 备案:京ICP备2021036222号
免责声明: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不进行网上销售,对交易双方不负任何责任。望双方谨慎线下交易。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违反行业相关政策及国家法律规定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如有信息、图片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