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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应用“山东食链”开展食品追溯的通告

2022-04-14 10:50258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相关食品资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相关食品资讯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相关食品资讯法规规定要求,山东省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设了山东省食用农产品相关食品资讯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信息化追溯相关食品资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山东食链”),实行食品追溯相关食品资讯食品追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产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山东食链”是食品信息化追溯平台,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山东食链”记录食品信息、连通上下游环节,有助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快捷高效进行追溯管理,实现产品源头可溯、去向可追。
 
  二、省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应与政府部门追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已经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采用对接数据接口或者批量导入方式,将追溯信息传输至“山东食链”。未建立追溯体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要求使用“山东食链”进行追溯管理。
 
  三、2022年6月30日前,省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全部在“山东食链”中完成用户注册激活。电脑用户可通过360、QQ、谷歌等浏览器登录“山东食链”网站(https://sdsl.amr.shandong.gov.cn/login)完成用户注册。手机用户可在微信小程序、爱山东APP、爱山东支付宝小程序中搜索“山东食链”完成用户注册。
 
  四、2022年7月1日起,蔬菜、水果、水产品、粮食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10类食用农产品、食品及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3类餐饮单位,全部上链使用“山东食链”上传食品信息,先行实现信息化全程追溯。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山东食链”要求,准确、完整、及时上传各类食品信息。上链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内容的,视同建立了出厂检验和进货查验等记录,可不用再另行建立纸质记录。
 
  六、“山东食链”系统部署在山东省政务云平台,系统采用先进数据保护工具,确保企业信息数据存储、传输、使用安全,筑牢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信息安全防线。
 
  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严格遵守追溯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山东食链”,确保“山东食链”有效运行。对违反规定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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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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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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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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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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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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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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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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