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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2022-04-14 16:579310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局有关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业领域行政执法检查相关食品资讯检查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和省畜牧相关食品资讯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2年省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要求,制定了《青岛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内部随机抽查计划》和《青岛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以下简称《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
 
  按照省、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凡列入《抽查计划》的监管事项均要编制实施方案。局发起处室(单位)要根据《抽查计划》,抓紧制发监管抽查事项实施方案,事项实施方案5月底前通过金宏网报送局法规处。《抽查计划》中规定的抽查比例、预估抽查对象数、预估抽查对象风险等级等均为最低要求,发起处室(单位)编制监管抽查事项实施方案时,相关要求不得低于《抽查计划》中的规定要求。
 
  二、按照要求规范实施
 
  监管抽查事项要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鲁农法字〔2019〕16号)规定程序实施。今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平台系统里未有监管抽查事项抽查检查对象的,发起处室(单位)要及时录入抽查检查对象,完成抽查检查创建计划任务,监管抽查事项抽查检查完成后,要及时录入抽查检查结果,抽查检查过程各个环节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来完成,并确保全程留痕,信息可追溯。监管抽查事项应于《抽查计划》中规定的检查时间段内完成,不得拖延,更不得跨年度完成。此项工作已列入市直单位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指标,请有关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实施。
 
  三、定期报送抽查检查进展
 
  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展月报告制度,发起处室(单位)要明确一名业务骨干,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督促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填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问题统计表》(见附件3),并于每月月底前通过金宏网报送局法规处。抽查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汇总梳理抽查检查结果,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工作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当月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问题统计表》,通过金宏网报送局法规处。
 
  附件:1.青岛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内部随机抽查计划
 
  2.青岛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
 
  3.”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问题统计表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2日
  (联系人:赵文阁;电话:66999603)
 
   2022413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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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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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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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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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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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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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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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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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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