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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同市开展淀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2-04-18 11:152090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市局机关相关各科室,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
 
  现将《大同市开展淀粉制品相关食品资讯淀粉制品专项整治相关食品资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同市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开展淀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了“禹州粉条”事件后,我市积极行动,以《全市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方案》为指引,切实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市局决定于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淀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
 
  淀粉制品生产经营者:包含食品生产企业(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企业(含小经营店、超市、集贸、批发市场等)、餐饮企业(含小餐饮、各类食堂)。
 
  二、整治措施
 
  (一)督促生产经营者开展全面自查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组织生产经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食品配方。重点检查是否针对生产加工的食品制定食品配方,配方是否包括使用的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使用量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
 
  2.原辅料采购。重点检查是否严格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核;是否做好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确保购进的食品原料、含铝食品添加剂和含铝食品相关产品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购进、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以及供方资质信息以及委托加工情况及时更新至食品生产者动态监管档案。
 
  3.生产加工制作过程。重点检查生产加工过程中是否对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用量进行称量,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 第8号)相关规定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4.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的检查。重点检查淀粉制品经营户的索证索票情况、进货台账记录情况及食品安全自查情况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5.餐饮服务单位和各类食堂使用淀粉制品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落实情况及食品安全自查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6.产品出厂检验。淀粉制品获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检查是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 第1号)要求,确保淀粉制品(粉丝、粉条)中铝的残留量控制在≤200mg/kg;不具备自检能力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是否立即查明原因、召回产品、切实整改,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力度,主要检查食品配方、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产品检验等。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结合起来,落实监管责任。在生产环节,要对淀粉制品获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验证企业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尤其是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控制有效性。在餐饮环节,要将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食品等行为作为重点内容,将加工经营淀粉制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作为重点对象,将小吃街、美食城等餐饮消费聚集区作为重点区域,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监督抽检监测。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年度抽检计划,认真开展抽检监测,并在2022年的抽检计划中有针对性的加强淀粉制品的抽检力度。要重点加强对淀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批发市场、餐饮企业使用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检,要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的对产品进行抽样,必要时可以对原辅料进行抽样检验。对抽检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置,控制风险,整改到位。涉及其他省(区、市)的,及时通报协查,严控产品安全风险。
 
  3.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立即核查,严惩重处;涉及上游环节或其他区域的,要及时通报案件线索,联查联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坚决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禁业限制。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3月底,摸清生产经营者底数,督促开展自查,并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宣传。
 
  (二)第二阶段: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15日,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
 
  (三)第三阶段:2022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20日,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组织成立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抓好落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2.注重宣传引导。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和法律后果的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社会共治。
 
  3.强化风险排查。在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案件查办、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线索,按照“一企(坊)一档”要求,建立风险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形成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实现生产经营者覆盖率100%,隐患治理率100%。全市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工作组将对本次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4.报送工作信息。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要求、依条线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市局相关科室将信息收集整理后统一报送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具体报送日期:2022年4月1日前,报送淀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统计表,4月16日,报送淀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情况统计表,5月25日前,将淀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及工作报告(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典型案例和工作建议等形成)以电子版、纸质版报送。
 
  附件:1.淀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统计表
 
  2.淀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表
 
  3.淀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情况统计表
 
  4.淀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同市监食生〔2022〕60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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