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新闻首页 频道列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质〔2022〕6号)

2022-04-18 11:2241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实施食用农产品相关食品资讯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持续严打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行为,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食品资讯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稳中向好,我部决定开展2022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菜篮子”产品中的重点品种、重点参数、重点对象,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探索监督抽查双向评价工作机制,提高问题发现率,强化执法办案,切实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实效性。
 
  二、工作重点
 
  聚焦“三年行动”治理的重点品种及其主要产区,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确定监督抽查的重点品种、参数及对象。详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附件1)。
 
  (一)重点品种
 
  种植业产品:豇豆、韭菜、芹菜。
 
  畜禽产品:牛肉、羊肉、鸡蛋、乌骨鸡肉。
 
  养殖水产品: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
 
  除以上11个重点品种外,各地“三年行动”中增加的重点品种、我部专项监测发现问题较多的小宗品种也要纳入监督抽查范围。其中,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抽样量要占总抽样量的10%。
 
  (二)重点参数:禁止使用的农药及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中禁用农药,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品中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的兽药、停止使用兽药。
 
  (三)重点对象:优先选择纳入地方重点监管名录的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屠宰厂(场)。
 
  原则上每个县(区)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0个,同一生产主体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个。
 
  三、工作步骤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任务承担单位,主动提供生产主体重点监管名录和执法人员名录,确保提供名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各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照“双随机”原则确定抽样对象和承担抽样任务的执法人员,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一)抽样时间和频次。各任务承担单位应主动与被抽查省份农业农村部门沟通,按照农产品生产季节特点,分批安排抽样检测任务。所有抽样检测任务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
 
  (二)抽样检测及判定。各类产品的抽样、检测、判定、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要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附件2)执行。详细操作方法将另行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三)监督抽查工作评价。抽样检测任务完成后,各任务承担单位和配合抽样的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相互开展工作评价。各任务承担单位填写《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抽查工作评价表》(附件3),作为抽样省份农业农村部门年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参考依据。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填写《任务承担单位监督抽查工作评价表》(附件4),作为确定下年度监督抽查工作任务的参考依据。
 
  (四)检测结果报送。抽检结果报送采用“随检随报”方式,各任务承担单位每完成一批抽检任务,要及时将检测结果上报至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并于24小时内将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通报抽样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五)不合格产品执法查处。有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地区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六)查处结果报送。查处结果报送采用“随查随报”方式,相关省份农业农村部门完成执法查处后,及时填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附件5),加盖公章后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法规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我部将在监督抽查工作期间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监督抽查工作,强化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我部将适时分批公开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并对后续执法查处工作进行跟踪核查。
 
  (二)严格程序,遵规守纪。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有关要求,杜绝地方保护主义。承担抽检任务的检测机构要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要求开展抽检工作,现场指导抽样,对检测结果负责,未按照《实施细则》开展监督抽查的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承担监督抽查任务。
 
  (三)强化协作,确保实效。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相应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法规司、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等相关处室联系沟通。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督处
 
  联系人:郭艳青
 
  电 话:010-59192694
 
  传 真:010-59192315
 
  邮 箱:nybjgc@163.com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联系人:张国桥
 
  电 话:010-59193393
 
  传 真:010-59192784
 
  邮 箱:zfszfjdc@163.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投入品管理处
 
  联系人:成 昕
 
  电 话:010-59198558
 
  传 真:010-59198560
 
  邮 箱:aqscjdc@126.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联系人:邱 静
 
  电 话:010-82106551
 
  传 真:010-82106517
 
  邮 箱:zbzx@caas.cn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支持
 
  平台网址:http://qsst.moa.gov.cn/
 
  联系人:张梦婷
 
  电 话:010-59198588
 
  手 机:13400393278
 
  附件:1.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
 
  2.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
 
  3.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抽查工作评价表
 
  4.任务承担单位监督抽查工作评价表
 
  5.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4月11日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6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87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92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3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719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6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招商网 | 客服电话:13001020228 | 备案:京ICP备2021036222号
免责声明: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不进行网上销售,对交易双方不负任何责任。望双方谨慎线下交易。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违反行业相关政策及国家法律规定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如有信息、图片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