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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大力加强大豆种子药剂包衣工作的通知

2022-04-20 16:219890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
 
  为进一步提高大豆相关食品资讯大豆单产水平,推广普及大豆种子药剂包衣技术,有效预防相关食品资讯预防大豆苗期病虫害相关食品资讯病虫害,确保大豆高产、稳产。现就加强黑龙江省大豆种子药剂包衣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大豆种子包衣工作
 
  受近年来雨水增多、重茬等因素影响,我省大豆根部病害发病程度呈上升态势。采取种子药剂包衣可从源头对种子实施防护,在我省应用历史已超过30年,是一项非常成熟且经济、有效的防病措施。种子包衣还可提高种子抗逆性,有效减少干旱低温条件下大豆的粉籽现象。鉴于今年全省扩种大豆,“稻改豆”、以及大豆重迎茬情况,也将增加大豆根部病害发生风险。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大豆种子包衣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使命担当,加大宣传发动和组织推动力度,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推动大豆种子包衣,为今年大豆生产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二、科学开展大豆种子包衣
 
  大豆根部病害致病菌种类较多,使用单一药剂包衣难以有效预防,使用复配药剂,如农药品种选择不当,也达不到好的防病效果。在大豆种子处理剂的选择上,应首先考虑对大豆根瘤菌的安全性,其次要明确当地大豆根腐病致病菌种类,针对不同的致病菌“对症选药”。对使用了大豆根瘤菌的大豆种子,可选择使用生物药剂2%宁南霉素水剂(独揽)进行拌种;未使用大豆根瘤菌的种子,预防由腐霉菌、镰刀菌、立枯丝核菌引发的根腐病,可选择宁南霉素拌种或多菌灵?福美双、精甲霜灵?咯菌腈成分的种子包衣剂。预防由疫霉菌引发的大豆根腐病,必须选用以精甲霜灵成分为主的种子包衣剂,且精甲霜灵有效成分用量应达到12克/100公斤大豆种子以上。地下害虫发生较重的地区,可使用多?克?福种衣剂或多?克?福种衣剂+精甲霜灵?咯菌腈或精甲霜灵混和包衣。在使用上,应严格按照登记用量使用,拌种或包衣要均匀,并要做好人员安全防护。此外,对已登记但在当地未进行试验示范应用的新产品,应做好试验示范,明确防控效果后再推广使用。
 
  三、全面推进大豆种子包衣
 
  要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动制种企业“先包衣再销售”,组织落实农户“先包衣再播种”,特别是对大豆苗期病虫害发生较重地区、大豆重迎茬地块及地势低洼、土质粘重、易积水等利于发病地块,要全面落实种子包衣防治措施,特别是大豆繁种基地县份要积极利用有关项目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全面落实种子包衣防控措施,统一实施包衣防治。同时,种子管理部门和植物检疫部门,要加强对大豆种子繁育基地的植物检疫监管,严格实施产地检疫,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种子生产源头健康安全。
 
  四、广泛宣传大豆种子包衣
 
  各地应抓住大豆播种前的关键时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及“掌上植保”APP、微信、快手、抖音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宣传普及大豆种子药剂包衣的必要性和科学包衣防治技术。加大对制种企业、种子经销商和农户宣传培训力度,落实包衣措施,杜绝白籽下地,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大豆新药剂种子包衣技术的试验示范和观摩展示,不断提升我省大豆种子包衣防病技术水平。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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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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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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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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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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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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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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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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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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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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