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新闻首页 频道列表

广西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办函〔2022〕159号)

2022-04-24 09:326620
各市、县市场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处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相关食品资讯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就做好全区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推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确保“证照分离”改革落实到位,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工作内容
 
  在全区范围内对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
 
  (一)备案部门。经营者同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以下简称食品备案)的,实行“多证合一”,由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按照第(二)、(三)项工作要求,同步采集食品备案信息,一并办理食品备案。经营者单独办理食品备案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由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第(四)、(五)项工作要求,通过广西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办理备案。
 
  (二)新开办市场主体的备案。经营者可以在线下窗口(登记人员通过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录入信息)或广西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http://zwfw.gxzf.gov.cn/yct)申请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选择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相关条目(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准)时,一并填报食品备案信息。完成信息采集后,相关信息将推送至广西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平台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完成备案。
 
  (三)涉及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备案。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可以在线下窗口(登记人员通过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录入信息)或通过广西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申请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选择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相关规范化条目(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准)时,一并填报食品备案信息,完成信息采集后,相关信息将推送至广西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平台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完成备案。
 
  (四)不涉及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备案。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只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经营者应通过广西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https://entp.yjj.gxzf.gov.cn/)申请办理备案,填报相关备案信息后生成备案编号,完成备案。其中,对经营范围中有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相关规范化条目但未进行食品备案信息采集的市场主体,各单位应引导经营者通过广西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填报相关备案信息,重新办理备案,获取备案编号。
 
  (五)食品备案的变更、注销。已取得食品备案的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发生变化或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登记,其中备案信息变更后原备案号不变。经营者应通过广西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https://entp.yjj.gxzf.gov.cn/)申请办理食品经营备案的变更或注销,填报相关备案信息后,完成备案的变更、注销登记。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或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各单位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六)加盖电子公章。广西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生成备案信息后(相关信息在广西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的“食品经营待办”中进行查看),由备案部门当日办理并加盖电子公章。
 
  (七)备案号查询及备案表打印。
 
  1.备案号查询。经营者可通过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官网的“网上办事”或“数据查询”栏目(http://scjdglj.gxzf.gov.cn/)查询备案号和备案信息。
 
  2.备案表打印。经营者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https://entp.yjj.gxzf.gov.cn/)→“企业备案信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模块,下载打印备案表。备案部门可在“行政审批”→“事项监控管理”→“办理监控”模块,查询备案表申请信息,下载打印备案表。
 
  (八)备案主体监管。属地监管部门通过“广西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相对人库”→“企业信息查询”→“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模块,接收辖区备案主体信息并开展日常监管检查。
 
  (九)其他要求。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符合备案条件的经营者可以申请办理备案。已取得备案的经营者,拟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三、工作要求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理顺和细化市场主体登记与食品备案登记的工作职责和流程。备案部门应当对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进行核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此文件传达至同级负有市场主体或食品行政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后续市场监管总局下发文件提出新的工作要求,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则依照市场监管总局文件要求执行,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市场主体登记业务联系人:刘泽霖,电话:0771-5531253;食品备案业务联系人:蒋倩、徐辉霄,电话:0771-5362891、5846755;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技术联系人:关山凌,电话:0771-5649353、5640915、3349612;广西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技术联系人:李伟峰,0771-5786483。
 
  附件: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办理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食品经营者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
 
外设仓库
□有:
□冷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非冷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无
经营种类
1.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是□否
2.是否含特殊食品:
□是:
□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否
销售方式
□批发□零售
网络经营情况
□是: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否
使用自动售货设备情况
□是,自动售货设备摆放地址:
 
 
□否
连锁经营情况
□是,企业总部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否
备案部门(盖章):
受理人(签字):
备案编号:
备案时间: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当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依据、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应当已具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条件。未达到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申请人所填报内容均应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
 
  4.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5.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
 
  6.首次备案无需填写备案编号。
 
  7.食品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注的名称一致。
 
  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
 
  9.经营场所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10.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申请表的□中打√。
 
  11.食品经营者如有外设仓库,需逐一填写外设仓库的名称及地址。
 
  12.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13.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
 
  14.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不再发放任何纸质证明文件。
 
  15.该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
 
  附件2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
 
  办理变更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食品经营者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
 
变更后信息
□外设仓库
□有:
□冷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非冷库:(填写名称及地址)
□无
□经营种类
1.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是□否
2.是否含特殊食品:
□是:
□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否
□销售方式
□批发□零售
□网络经营情况
□是:
□自建网站:(填写网址)
□通过第三方平台销售:(填写平台名称)
 
□否
□使用自动售货设备情况
□是,自动售货设备摆放地址:
 
 
□否
□连锁经营情况
□是,企业总部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否
备案部门(盖章):
受理人(签字):
备案变更时间: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应当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依据、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相关备案信息变更后仍应当具备《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条件。未达到相应条件前,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申请人所填报内容均应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均与原件一致。
 
  4.委托他人办理备案信息变更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5.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填写,字迹工整。
 
  6.食品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地址等信息应当与备案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一致。
 
  7.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完整填写变更后的相关信息。
 
  8.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发生变化的,需逐一填写现有外设仓库的名称及地址。
 
  9.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10.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
 
  11.该表一式三份,申请人、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12.该表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获取。
 
  附件3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
 
  办理注销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食品经营者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
 
备案部门(盖章):
受理人(签字):
备案注销时间:
 
 
反对 0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526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10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3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2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87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0评论2024-03-1392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3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719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6

 
Copyright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招商网 | 客服电话:13001020228 | 备案:京ICP备2021036222号
免责声明:本网站只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不进行网上销售,对交易双方不负任何责任。望双方谨慎线下交易。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违反行业相关政策及国家法律规定的信息和虚假信息!。
如有信息、图片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