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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十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期)

2022-04-27 14:2310680
  在省、市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中,检出我市10批次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不合格。现将此10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相关食品资讯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同市平城区泽强生活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泽强生活超市(大同市平城区新华后街小区102号商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10-30的韭菜,经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平城区泽强生活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10-30的韭菜是从大同市康园市场购得6斤,每斤6.5元,合计货值39元。检查时已销售完毕且提供不出相应票据。大同市平城区泽强生活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大同大同市平城区泽强生活超市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属初次违法且无主管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之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平城区泽强生活超市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浑源县卢二水产店销售的粉条、细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浑源县卢二水产店(浑源县东大街清和元小区楼下)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11-20的粉条和购进日期为2021-11-21细粉条,经上海微谱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浑源县卢二水产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11-20的粉条、购进日期为2021-11-21的细粉条是从浑源县李兴堂粉条加工厂购得,其中粉条6袋,细粉条8袋,销售获利7元,检查时已销售完毕。浑源县卢二水产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货物及违法所得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浑源县卢二水产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浑源县李兴堂粉条加工厂进行调查。经查,浑源县李兴堂粉条加工厂共生产涉案粉条100袋、细粉条106袋,每袋售价1.5元、货值309元、成本220元,获利89元,检查时已销售完毕。浑源县李兴堂粉条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浑源县李兴堂粉条加工厂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9元、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浑源县金色摇篮潜能开发幼儿园在用的菜盆、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浑源县金色摇篮潜能开发幼儿园在用的加工日期为2021-11-24的菜盆、盘子,经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浑源县金色摇篮潜能开发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浑源县金色摇篮潜能开发幼儿园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天镇县京都生活购物广场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镇县京都生活购物广场(天镇县玉泉镇迎宾路西侧)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10-13的韭菜,经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天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天镇县京都生活购物广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大同天镇县京都生活购物广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天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镇县京都生活购物广场作出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天镇县马家皂中心学校购进的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镇县马家皂中心学校(天镇县马家皂乡马家皂村)购进日期为2021-11-21的粉条,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天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天镇县马家皂中心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天镇县马家皂中心学校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天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镇县马家皂中心学校作出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天镇县玉泉镇东鑫饭店在用的自消毒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镇县玉泉镇东鑫饭店(天镇县玉泉镇天祥贵都2号门面买房从东第7号)在用的加工日期为2021-12-02的自消毒盘子,经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天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天镇县玉泉镇东鑫饭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天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镇县玉泉镇东鑫饭店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左云县三屯中心学校在用的菜盘、主食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左云县三屯中心学校(左云县三屯乡三屯村)在用的加工日期为2021-11-24的菜盘、主食碗,经河北卓润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左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左云县三屯中心学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左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左云县三屯中心学校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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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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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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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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