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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广东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系统推广应用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2〕805号)

2022-04-29 09:09990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相关食品资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相关食品资讯质量安全监管相关食品资讯监管,以信息化手段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一步严格规范落实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省市场监管局按照“互联网+市场监管”工作部署,建设了广东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管系统),该系统已于2022年3月30日上线运行。为做好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管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食用农产品销售信息化管理重要性
 
  建设广东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管系统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十四五”规划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智慧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农批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发动农批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和监管人员积极使用系统,督促引导农批市场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并与监管部门共享,进一步提升我省农批市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二、积极推进,按目标要求推广应用系统
 
  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辖区内农批市场开办者于4月30日前全部注册登录系统(已自建系统除外),完成商户管理、档口管理等建档操作,录入场内所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主体信息,补充录入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食品质量安全协议、租赁合同等,确保场内销售者实现“一户一档”管理。督促农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通过下载粤商通APP登入系统。其中,蔬菜、猪肉、水产品销售者于5月31日前实现登录使用,水果、其他畜禽肉(含冷藏冷冻肉类)销售者于8月31日前实现登录使用,确保10月31日前农批市场内所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登录使用系统。已自建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管系统的地市局和农批市场开办者,请于6月30日前完成与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管系统对接。条件允许的地市可将系统推广到零售市场、商超等主体。
 
  三、狠抓落实,提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水平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层层分解压实责任,通过动员会、媒体宣传、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系统推广应用。督促农批市场开办者认真完成建档,及时更新场内销售者有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实现“一户一档”信息化、动态化管理。监管人员要联合市场开办者督促指导场内销售者利用系统完成在售食用农产品进销货管理,如实填报进货信息和销售信息,上报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鼓励优先查验上报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省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管系统上报进销货记录和上报凭证合规齐全的,可视为已履行法定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义务,可不另建纸质台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既不应用信息化手段又未能规范落实建档、查验留存、统一销售凭证、进货查验等责任的农批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依法从严处理,切实提高辖区内农批市场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上线率和填报率,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效能。
 
  从2022年5月起,省局将不定期对各地系统推进应用情况进行统计,对上线率、填报率低的地市适时进行通报。请各市局于2022年11月20日前上报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总结,工作中遇到问题的及时和省局沟通。
 
  联系人:食品经营处 王培杰,联系电话:020-38835746,电子邮箱:gdsjj_yangshifeng@gd.gov.cn。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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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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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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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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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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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4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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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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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1063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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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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