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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食用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11-29 17:13329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现代农业强省建设决策部署,加快我省食用菌相关食品资讯食用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我省从食用菌资源大省向产业强省转变相关食品资讯转变,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步伐。建立以茶树菇、香菇、木耳、竹荪、双孢蘑菇、灵芝等为代表的“赣菇”优势产区,扩大食用菌产业规模,拓展食用菌深度加工,大力发展食用菌新业态,提升产品品质,塑造“赣菇”品牌,将我省打造成全国大宗食用菌生产供应基地。力争到2025年,全省食用菌总产量达到200万吨,产值达到200亿元,打造2-3个全国知名食用菌品牌,推动我省食用菌产业实现更大突破。(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各项均需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建设食用菌优势产区。将食用菌产业纳入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范围,围绕产业集群化发展,提升传统产区,培植新兴产区,挖掘潜力产区,重点打造以抚州市、鹰潭市为中心的茶树菇、竹荪、羊肚菌生产区;以新余市、吉安市、抚州市为中心的香菇、黑木耳、双孢蘑菇生产区;以上饶市为中心的滑子菇、毛木耳、大球盖菇生产区;以赣州市、宜春市、九江市、萍乡市为中心的海鲜菇、秀珍菇、平菇、灵芝生产区。到2025年,基本形成产品结构合理、优势品种突出、市场配置能力较强的产业结构,食用菌有效供给水平显著提升。(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三、强化食用菌产业科技支撑。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培养和引进高层次食用菌产业人才,培育食用菌产业创新团队。开展野生食用菌种质资源调查及开发利用,加强优良品种选育,创建一批食用菌良种繁育基地,建立食用菌菌种质量(品种特性)标准和检验检测中心。稳定优化茶树菇、香菇等传统品种,做大做强海鲜菇、滑子菇、鹿茸菇、竹荪、羊肚菌等珍稀品种,示范推广灵芝、虎奶菇等食药兼用品种,构建食用菌良种育繁推体系。推进食用菌高效栽培、病虫害绿色防控、储存加工、农机农艺融合等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农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食用菌产业发展新动能。大力推广代料代替椴木栽培技术,开发利用稻草、谷壳、竹屑、莲籽壳、果枝、桑枝等农林废弃物,发展食用菌新型栽培基质,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坚持培育、保护和利用有机结合,利用荒山和疏林地大力培育栽培食用菌专用林,探索食用菌林下仿野生栽培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工厂化食用菌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和省级龙头企业,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扩大工厂化食用菌生产规模。发挥我省冬闲田面积大的优势,积极推广“水稻+大球盖菇”“水稻+羊肚菌”等稻菇轮作模式。鼓励发展产加销融合,科普、文化、体验、休闲观光一体的食用菌新业态,实现全产业链联动发展。加快培育食用菌产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推动食用菌产业规模化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食用菌产品加工升级。加快推广以预冷保鲜储运、快速烘干等为重点的产后预处理,提升鲜菇品质和干品质量。引导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向食用菌优势产区集聚,开发一批食用菌功能保健食品、休闲食品、方便食品、调味品,提升产品附加值。拓展加工领域,推动食用菌加工向菌物药、生化制品领域延伸。对接融入大健康产业,积极发展食用菌生态旅游、休闲农业、健康饮食等新业态。(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打造“赣菇”品牌。将“赣菇”纳入“赣鄱正品”品牌创建行动计划,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做大做强茶树菇、香菇、黑木耳、双孢蘑菇、灵芝、竹荪、羊肚菌等一批食用菌区域品牌。加强食用菌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鼓励食用菌企业实施产业标准化战略,制定或修订食用菌地方标准。将食用菌产品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范围,推进食用菌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管理。加大食用菌产品宣传推介力度,提高“赣菇”市场知名度。加强食用菌营养价值及药用价值宣传,开展菌食文化交流,倡导食用菌消费。(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农科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营造食用菌产业发展良好环境。建立健全食用菌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拉动社会投资和民间资本,投入食用菌产业发展。加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支持食用菌良种繁育、产区建设、保鲜加工、品牌培育等关键环节,将食用菌烘干、精深加工等设备纳入农机补贴范围。积极发挥政策性信贷担保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发展食用菌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贷款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食用菌种植纳入省级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试点,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其他菌种和食用菌种植保险。在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前提下,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支持食用菌产业发展。(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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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0评论2024-03-141357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0评论2024-03-139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0评论2024-03-1311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0评论2024-03-1310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GB 1886.374-2024)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和6项修改单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0评论2024-03-1312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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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评论2024-03-13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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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评论2024-03-1379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0评论2024-03-13928

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0评论2024-03-13616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0评论2024-03-1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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