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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2021-11-29 17:139600
  本期公布200批次监督相关食品资讯监督抽检相关食品资讯抽检结果,涉及粮食相关食品资讯粮食加工品、食用油相关食品资讯食用油、油脂相关食品资讯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相关食品资讯肉制品、饮料相关食品资讯饮料、方便食品相关食品资讯方便食品、速冻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速冻食品、糖果制品相关食品资讯果制品、蔬菜相关食品资讯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茶叶相关食品资讯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相关食品资讯炒货食品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相关食品资讯淀粉及淀粉制品相关食品资讯淀粉制品、糕点相关食品资讯糕点、豆制品相关食品资讯豆制品、蜂产品相关食品资讯蜂产品、酒类相关食品资讯酒类、食用农产品相关食品资讯食用农产品17大类。其中不合格样品1批次,合格样品199批次(你点我检样品40批次、不合格1批次)。根据食品安全相关食品资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
 
  一、不合格样品1批次
 
  1. 五寨县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新建路店(单位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砚城镇新建路79号)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朔州市油坊头农贸市场、购进日期2021-09-24)的香芹,克百威、氧乐果两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忻州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忻州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合格样品199批次
 
  粮食加工品1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7批次;肉制品2批次;饮料20批次;方便食品3批次;速冻食品7批次;糖果制品4批次;蔬菜制品1批次;水果制品4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5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2批次;糕点10批次;豆制品4批次;蜂产品1批次;酒类1批次;食用农产品116批次。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导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备注:
 
  1、氧乐果属高毒杀虫剂,原药大鼠经口LD50为500毫克/千克,急性经皮LD50为700毫克/千克。无慢性毒性。
 
  剂型 40%氧乐果乳油。
 
  特点 具有内吸、触杀和一定胃毒作用,击倒力快、高效、广谱、具有杀虫、杀螨等特点。
 
  适用范围 氧乐果对抗性蚜虫有很强的毒效、对飞虱、叶蝉、介壳虫及其他刺式口器害虫具有较好防效。在低温下仍能保持杀虫活性,特别适合于防治越冬的蚜虫、螨类、木虱和蚧类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规定,蔬菜(芹菜)中氧乐果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检测结果为0.04mg/kg)。
 
  2、克百威又名呋喃丹,是一种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和杀线虫剂。1963年由美国创制,1967年推广。纯品为白色结晶,25℃时水中溶解度为700ppm,在中性和酸性条件下较稳定,在碱性介质中不稳定,水解速度随pH值和温度的升高而加快。
 
  按中国农药毒性分级标准,呋喃丹高毒农药,不能用在蔬菜和果树上。 呋喃丹对鸟类危害性最大,一只小鸟只要觅食一粒呋喃丹足以致命。受呋喃中毒致死的小鸟或其它昆虫,被猛禽类、小型兽类或爬行类动物觅食后,可引起二次中毒而致死。
 
  2019年12月27日,呋喃丹被列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规定,蔬菜(芹菜)中克百威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检测结果为0.12mg/kg)。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2-1. 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2-2. 2021年忻州合格信息(你点我检)(五寨县).xls
 
   3.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xls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食品资讯管理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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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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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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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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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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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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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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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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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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