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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辽宁省农药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农发〔2022〕214号)

2022-05-18 13:457510
各市农业农村局:
 
  农药相关食品资讯农药风险监测相关食品资讯风险监测工作是《农药管理条例相关食品资讯农药管理条例》赋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重要职责,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药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农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事件相关食品资讯事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食品资讯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开展农药风险监测信息收集。分别在新民市、瓦房店市、凤城市、阜蒙县、盘山县、喀左县和兴城市等7个县(市、区),各安排1-2名农药风险信息调查员,负责本地区农药风险信息收集上报工作。按药害、抗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性人畜中毒和农业生态环境五类对本辖区内农药使用风险进行日常监测,并按时填报《农药安全风险监测情况报告表》(附件1)。
 
  (二)开展农田农药残留检测。在全省14个市按照种植作物区划,每个市选择1个县并安排专人进行农田农药残留监测采样工作,重点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进行抽样,并将采集样品邮寄到指定的检验单位进行检测,具体采样方法详见(附件2)。
 
  (三)开展农业有害生物抗药性监测采样。分别在新民、大洼、东港、大石桥、灯塔等5个县(市、区),开展水稻抗性监测工作,安排技术人员重点对水稻稻瘟病、水稻恶苗病、水稻田稗草;在喀左、彰武、凤城、灯塔、瓦房店等5个县(市、区),开展玉米田马唐、鸭跖草等农业有害生物抗药性情况开展采样调查,并做好样品保存和邮寄的相关工作,具体采样方法详见(附件3)。
 
  (四)开展新农药风险试验。继续开展创制农药25%环氧虫啶可湿性粉剂风险性试验,在盘锦市和东港市开展防治水稻稻飞虱效果试验,在兴城市和喀左县开展防治十字花科蔬菜蚜虫效果试验。
 
  (五)开展农药风险监测横向合作。与部药检所、中国农业大学植保学院、沈阳农业大学植保学院、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沈阳化工研究院等单位合作,共同开展农药风险监测信息收集,农药残留、抗性检测等方面工作,获得第一手监测数据,实现数据共享,大力提升我省农药风险监测水平。
 
  二、时间安排
 
  项目实施时间为2022年5-11月,分为准备、实施、总结3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5月上旬。制定全省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内容。
 
  (二)实施阶段:5月下旬~10月中旬。开展农药风险信息收集、风险性试验、农药残留、抗性等采样工作,并把采集的样品及时邮寄到相应的检测单位,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样品检测工作。
 
  (三)总结阶段:10中旬~11月末。汇总各地总结、分析监测数据,完成全省项目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农药风险监测工作是农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药管理条例》赋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高度重视,把农药风险监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科学组织,认真调查。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农药风险监测工作,积极做好重大农药风险事件的舆情掌控,发现农药使用风险事件,第一时间认真填写《农药安全风险监测情况报告表》并逐级上报,做好风险事件后续跟踪调查工作,确保上报信息准确无误。
 
  (三)加强宣传,做好培训。加强对农药使用者的宣传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开展安全用药指导,积极宣传农药减量工作,增强安全用药意识,降低农药风险造成的损失。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 陈承成,电话:15040046458;省绿色农业技术中心 姜策,电话:15710579841,邮箱:lnsyj@sohu.com。
 
  附件:1.农药安全风险监测情况报告表(药害、抗性、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环境事件、人畜安全)
 
  2.2022年辽宁省农田农药残留监测采样工作方案
 
  3.2022年辽宁省农业有害生物抗药性监测采样技术方案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主动公开)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辽宁省农药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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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14号)
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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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皖北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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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告
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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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24)等7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本次发布的7项理化检验方法标准包括2项制定标准、5项修订标准,规定了食品中营养成分、污染物、元素、理化指标和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添加剂等的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等多项标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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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等1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包括8项修订标准和6项制定标准,规定了纤维素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分子式分子量等基本信息、感官指标要求,主成分含量、杂质要求、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等技术指标要求。6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对原标准中结构式、生产工艺内容描述、pH指标、计算公式、商品化描述等内容进行修订。上述标准均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配套的质量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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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采样和检样处理》(GB 4789.17-2024)等16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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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9号(关于防止阿尔巴尼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2月26日,阿尔巴尼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库克斯州(Kuk?s)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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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1
2024年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更新了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涉及32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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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的公告(2024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4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6项修改单。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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